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动态定点管理办法
(电子工业部 电子计﹝1997﹞374号 1997年6月13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动态定点管理工作,由电子工业部归口管理。非国家指定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为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电子工业部总体安排负责本地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动态定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国家定点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在1年内未申办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点资格,同时停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
第五条 对定点企业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月10日定点企业向电子工业部上报上年生产销售情况和本年生产销售计划,填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附后)。每年年初电子工业部对定点企业进行年检并将年检情况适时公布。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取消定点资格,并停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
第六条 电子工业部和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对定点企业以多种形式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第七条 对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及有不规范行为的定点企业,责令企业限期改进或改正。若限期未改进或未改正的,则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点资格,同时停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
第八条 本着动态调整、市场导向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适时增加新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定点企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表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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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上年生产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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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产品│ │上年生产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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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上年销售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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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上年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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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本年生产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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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本年生产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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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本年销售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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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本年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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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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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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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内数据均为统计定点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和销售收入的数据。
(邮编:10084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