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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修正案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7号]
  • 发布日期:2000.12.01
  • 实施日期:2000.12.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经济检查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7号)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条改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予以删除。
  第八条第一款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一款(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按前述规定处罚外,还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三款的规定处罚。
                            局长 王众孚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