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实施办法
(1989年10月24日 [89]纺科字第053号)
为了贯彻《国家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加强纺织工业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保证成果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的组织与计划管理
第一条 凡属纺织工业部下达或国家委托纺织工业部管理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按本办法进行鉴定。以下所述科技成果皆指本条规定的科技成果。科技发展司成果处为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凡属国家科技攻关、工业性试验、重大技术开发、消化吸收、中试或相当中试规模的重点科技成果,由部负责组织鉴定,必要时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列入部计划的其它科学技术成果,原则上由部委托完成单位的主管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组织鉴定。
部直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第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部直属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所辖范围的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负责重点科技成果申请的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部直属单位应在年末提出下一年科技成果鉴定计划报部成果管理部门,同时抄报计划下达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部成果管理部门据此编制年度成果鉴定计划,原则上按计划进行鉴定工作。
第五条 成果鉴定是科技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要以严肃负责的态度,以公正、客观、科学、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搞好。
第六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是鉴定的依据。同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阶段内容,不得分开鉴定。
第七条 申请鉴定的成果,必须全面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资料齐全。由主要完成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在鉴定前二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联合申报。
第八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技术资料,按成果类别分别为:
8.纺织新产品应有实物样品、机械仪器及器材应附产品说明书
第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收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及完整的技术资料后,会同计划下达部门组织实施部门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对具备鉴定条件的成果,要明确鉴定形式,确定鉴定委员会成员及正、副主任,鉴定时间、地点及是否组织鉴定前的技术考核等。
第十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如有删改调整,应按项目申报批准程序,至少在鉴定前六个月,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根据成果情况,分别采取以下鉴定形式。
1.检测鉴定:较单一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部门可委托国家级或部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价,提出检测鉴定结论。必要时可聘请少数同行专家参加咨询。评议。
2.验收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依照规定的验收方法和标准,组织少数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核,测试做出验收结论。
3.专家评议。对软科学及理论性研究成果,采用书面函审形式,将成果资料送同行专家5-11人进行评审,由主任评委将各专家的评审意见汇总,做出评价结论。
4.现场鉴定。对重大的科技攻关、开发应用研究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聘请有关专家,召开会议进行现场技术鉴定。专家人数一般控制在7至13人。
第十二条 一般科技成果,已经正常投产(新材料、新产品)或连续运转:年以上(新设备、新工艺)证明技术成熟,各项指标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由生产,使用单位出具应用和经济、社会效益的证明,可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见附件),并附有关技术文件,经主管纺织厅(局、公司)审核,报部批准认可后,可视同于通过鉴定。
第十三条 不论以何种形式鉴定,均应对成果作出全面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凡各种形式的鉴定,均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5至13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名、副主任:至2名。鉴定专家成员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和成果完成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该项成果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有要求成果完成单位进行重复试验,解答疑问的权利,成果完成单位应与密切配合,同时应允许研究人员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应充分听取成果完成单位所作的各种技术报告和技术考核报告,审核技术资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科学准确的文字写出鉴定结论和评价,全体成员必须在鉴定证书上签名,如对已通过的鉴定结论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应在鉴定结论中注明。
第十八条 鉴定成员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义务。成果完成单位对应聘参加鉴定的专家,可根据有关规定,酌情付给技术咨询费。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经鉴定后,成果完成单位将鉴定证书(20份)及鉴定资料(5份),经主管厅(局、公司)审核,报送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编号,加盖纺织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以示生效。审批后的鉴定证书(15份)退回成果完成单位存档或分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部成果管理部门应对鉴定成果逐一审核,如发现鉴定手续、程序等不符规定或鉴定结论与事实有出入的,除追查责任外,应责成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鉴定或补充试验及有关资料后,再行批复。
第二十一条 对鉴定证书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组织鉴定部门负责处理和仲裁。对成果的所有权等重大问题有争议时,应在争议解决后再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纺织部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鉴定的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