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是文化部自然科学范畴项目(不包括社会科学方面的理
第三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出具应用单位已使用半年以上,
第四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一等奖不超过九人,二
第五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要认真填写“申报书”,一式十份(格
第六条 文化科技奖励分为部级和厅局级。厅局级奖励办法由厅、局自行制定。
第七条 负责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文化
第八条 文化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文化部科技委员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 评审项目采取主审员审查办法,每个项目确定三名主审员负责主审。评
第十条 评委评定项目奖励等级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超过评委应到人
第十一条 在评奖过程中,凡评委是评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当讨论和表决该项
第十二条 评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评委会报告或委托相应水平的代
第十三条 乐器科技评审组的评审项目原则上规定参加评奖项目的主要研制人员
第十四条 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含协作单位),各颁发文化科技进步奖状一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在公布之日起,超出三个月
第十七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需向评委会交纳评审费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保留本篇右侧的法宝联想
保留正文中的法宝联想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失效

  • 发布部门: 文化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文厅字[87]第1538号
  • 发布日期:1987.12.29
  • 实施日期:1987.12.2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布日期:1993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1993年8月25日)废止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文厅字[87]第1538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更好地搞好文化部的科技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是文化部自然科学范畴项目(不包括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教学论著及出版物),其中:
  1、属于应用技术方面的五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具备完整材料(1、成果报告表;2、技术鉴定证书小组;3、研制报告;4、测试报告;5、使用报告)。
  2、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公开杂志上发表一年后,经过鉴定或评审的。
  3、专利申请经中国专利局批准并实施后,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计算机应用技术开发项目,应在总课题完成以后申请奖励,其中子课题完成项目不能申请奖励。
  第三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出具应用单位已使用半年以上,其性能是稳定可靠,有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证明。
  第四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一等奖不超过九人,二等奖不超过七人,三等奖不超过五人,四等奖不超过三人。
  第五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要认真填写“申报书”,一式十份(格式附后),字体工整,字迹清晰(装订成册),印章不得复印。
  第六条 文化科技奖励分为部级和厅局级。厅局级奖励办法由厅、局自行制定。
  第七条 负责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和文化部业务司(局),统称为项目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定、审查和申报,并负责处理申报项目的争议问题。
  第八条 文化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文化部科技委员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任期三年。评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秘书一人。各专业评审小组根据目前文化部的体制,设:1、文保技术评审小组;2、舞台技术评审;3、乐器科技评审小组;4、艺术医学科技评审小组;5、美术科技评审小组;6、图书馆科技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参加评委会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项目采取主审员审查办法,每个项目确定三名主审员负责主审。评审前主审员应熟悉主审项目材料,并写出主审意见。评审时由项目主审员介绍该项目情况,并提出奖励等级。
  第十条 评委评定项目奖励等级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超过评委应到人数一半以上(含一半),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在评奖过程中,凡评委是评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当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委应到人数之内。
  第十二条 评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评委会报告或委托相应水平的代表参加,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若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则视为自动退出评委会。
  第十三条 乐器科技评审组的评审项目原则上规定参加评奖项目的主要研制人员自带乐器到现场答辩;其他评审组的项目,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是否携带形象资料或实物,或请研制人员现场答辩。
  第十四条 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含协作单位),各颁发文化科技进步奖状一帧;对主要研制人员各颁发文化科技进步奖励证书一本;奖金由项目主持单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的奖励,并分得了奖金,后又被上级领导部门授于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对项目完成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但此款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六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在公布之日起,超出三个月后不再受理。自收到异议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部门和文化部协商处理。如异议解决不了,该项目则暂不发奖。
  第十七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需向评委会交纳评审费人民币贰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