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91号)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7年9月30日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第九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条 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