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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国经贸〔1998〕315号
- 发布日期:1998.05.22
- 实施日期:1998.05.22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农业品价格管理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4日)废止
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
(1998年5月2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国经贸[1998]315号)
(三)对个人和不具备收烘蚕茧条件的单位,各省级丝绸公司不得颁发《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有蚕茧收购内容的营业执照。非蚕茧产区不得设立蚕茧收购站。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个人及未经许可的单位从事蚕茧收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违反收购、经营蚕茧的,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
(二)各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含缫丝企业)必须遵守政府的价格政策。对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和违反规定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对蚕茧、厂丝交易中采取抬高或降低质量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压低商品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进行处罚。
(四)对在干茧、厂丝等交易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造成质级不符的,以及缺斤短两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