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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 发文字号:煤办字[1993]第399号
- 发布日期:1993.12.17
- 实施日期:1994.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煤炭供应 贷款
- 专题: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的通知
(煤办字[1993]第399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各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东煤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现将《煤炭货款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1.要坚决贯彻执行新的货款结算办法。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煤矿行业资金紧张请示意见的函复》(银资中[1993]70号)指出“煤矿企业的货款结算可以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在签订购运销经济合同时合理地选用银行结算方式,如选用银行汇票、汇兑等结算方式,做到款到发货,货款两清。但煤矿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预收预付货款”。为做好这方面工作,实现款到发货,货款两清,煤矿要树立全局观念,统一行动,不折不扣地执行新结算办法。
2.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新结算办法实施的督促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及时反映和解决有关问题。对不执行新办法的单位,要限期纠正。
3.执行新结算办法后,对用户在1993年底前拖欠的煤炭货款,煤矿要督促用户制定还款计划,力争1994年6月底前抓紧结清。
附:《煤炭货款结算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 煤炭货款结算办法
为了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在平等交换中保证煤炭生产正常进行和社会对煤炭的需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煤炭货款按交货方法分为两种:在产地交货的,执行出矿价,用户承担运费;在销地交货的,执行到站价,煤矿承担运费。 在产地交货交委托煤矿办理托运的,用户须在发煤前把运费交付煤矿,再由煤矿在发煤时付给运输部门。 煤炭货款实行两类结算方式:
一、“先发煤、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1.用户按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并将核准的银行承汇票和解讫通知转交煤矿。
2.煤矿收到银行核准的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后安排发煤。
3.煤矿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收回煤炭货款。
二、“现钱交易、钱货两清”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结算方式。
1.用户按煤矿和运输部门的发煤计划将煤炭货款(产地交货的含运费)交付煤矿。
2.煤矿收到货款后安排发煤。
3.煤矿要及时与用户结清货款。对临时一次发煤的用户,应实行多退少补的办法;对长期连续发煤的用户,可实行滚动清算的方法。 用户承付运费,均实行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结算方式。 对批准下达的次月煤炭运输计划,煤矿要及时电告用户,以便用户按计划交付煤炭货款。
用户可以在煤矿所在地银行设立帐户,备有足额的周转金,由驻矿员及时与煤矿结清货款。 煤矿和用户在货款结算中承担的责任,应通过经济合同予以约束。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