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细则
(1998年2月16日 国家体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办公厅是国家体委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主管并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协助委领导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办公厅秘书一处是国家体委信访工作的办事机构,设专人具体负责来信的登记、分办;来访的初步接谈,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与有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协调、处理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参与重要信访工作的办理。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的综合部门负责协调、管理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受理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第五条 国家体委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重视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检查、指导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工作人员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不允许拖拉积压、互相推诿、置之不理。
(一)受理人民群众给国家体委和体委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专职委员,全国体总和体总主席、副主席,中国奥委会和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的来信;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和各部委转我委的来信。
(二)接待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向国家体委、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各单项体育协会、驻国家体委派驻机构对体育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反映、咨询等来访。
(三)对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和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处理的重要信件或来访问题进行催办,直至办理完毕。
(四)对无业务主管部门或涉及几个部门的来信来访,由办公厅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负责处理。
(五)定期综合研究信访工作情况和问题,编发《信访简报》和《信访摘报》,利用《信访简报》和《信访摘报》及时向领导、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1.设国家体委领导收信登记本。凡寄给国家体委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专职委员,全国体总主席、副主席,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的信件,在国家体委领导收信登记本上登记。
2.设国家体委收信登记本。凡寄给国家体委、国家体委办公厅、国家体委负责人的信件,在国家体委收信登记本上登记。
3.在信件首页右上角加盖国家体委收信章,按登记项目逐项登记、分类、分办。
(1)属揭发、检举、控告的信件由主管处长阅后,呈办公厅领导批转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2)属业务性建议或要求的信件,根据内容和我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送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对来信中需给予答复的问题按复信要求办理。
(3)对内容重要的信件,书面通知承办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4)转其他部委或地方处理的信件,填写转信单,加盖信访专用章发出。
(5)人民群众来信集中反映的问题,要归纳信件内容,向主管处长报告,根据领导的批示进行办理。
(2)对有关人民群众来信的答复设五种固定格式,即:申请当运动员的信件;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关心和支持的信件;要求骑车和徒步旅行、进行体育探险考察活动的信件;对运动员在参加比赛中发扬勇于拼搏精神,提出表扬的信件;对运动员在某些项目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批评、建议、意见的信件。
(3)每月清理催办单,每季度小结,年终书面总结催办情况。
(4)重要的来信,办理完毕后,在催办单上注明处理意见,退办公厅秘书一处并在登记本上注销。
1.设来访登记表,接待来访人按登记表逐项询问并登记。
2.根据来访人反映的情况,按各单位的职能通知其派人接待、详谈、处理。
4. 对来访人提出的无归口管理的问题,由办公厅秘书一处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
5.在接待来访人时,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来访人做耐心 细致的思想工作,给予正确的引导、劝解。
2.定期整理、综合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内容,每季度编发一期《信访简报》;重大活动后,根据来信内容及时编发《信访简报》。分送体委领导,发送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参阅。
3.对重要的来信来访,带有影响性的信件,来信集中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编写《信访摘报》。送体委领导、办公厅领导参阅。
4. 按《国家体委印发简报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发简报、摘报。
1.对重要来信来访的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分类、立卷、归档。
2.对当年编发的《信访简报》、《信访摘报》分别立卷、归档。
3.对办理完毕的一般信件年底销毁,重要信件隔年销毁。
第八条 对反映地方体委问题或个人要求的信件,原则上转请当地政府、体委办理。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揭发、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十条 对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集体来访,一般应劝其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劝其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办公厅书面报告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30日内向原办理部门提出复查要求。原办理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对复查意见仍表示不满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对信访事项处理确有错误的,应进行重新处理,直至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及各部委转我委的来信,应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理完毕,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监护人将其接回。
第十五条 对要求过高或无理取闹的,要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劝解和必要的批评教育;对不遵守信访工作秩序,影响机关工作,损害公共财物,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和长期滞留不走的来访人,可请保卫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来访人在来访期间的交通和食宿等费用由来访人自理。外埠来访人反映完问题后,接待人员应劝其尽速返回原籍,当日返回有困难或需留京继续反映问题,住宿确有困难的,可由接待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安排。
(二)1983年印发的(国家体委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