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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
第三条 电力部门的用电(农电)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网作业电工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电力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省电力部门认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能源部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组织考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省电力部门认可,每种科目的主
第十六条 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地(市)、县(市)
第十七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发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电力部门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第十九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第二十条 电力部门持有《用电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力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
第二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
第二十三条 电力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能源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部第9号令)
第一条 为统一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要求,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按作业电压和种类的不同,分为:低压电工、高压电工、
第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按第二条规定的分类,分别进行。培训、考
第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过技术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按
第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
第六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应注重实际能力的提高。培训工作应做到有计划
第七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考核,应以教学内容为依据,结合作业需要进行命题
第八条 低压电工培训、考核范围:  (一)电气理论知识  1、
第九条 高压电工培训考核范围,除包括本大纲第八条内容外,还有:
第十条 特种电工的培训考核范围,除应满足本大纲第九条规定外,还应根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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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发布《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失效

  • 发布部门: 能源部(已变更)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令第9号
  • 发布日期:1992.09.03
  • 实施日期:1992.09.03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电线电网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8日)废止

能源部发布《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能源部令第9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特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 电力部门的用电(农电)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电力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统一监制,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签发,全国通用。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省电力部门认可。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2、有省电力部门认可的教员;
  3、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不得超过1.0-1.5元。
  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能源部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省电力部门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4、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地(市)、县(市)电力部门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七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八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电力部门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电力部门持有《用电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电力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电力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电力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二十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能源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部第9号令)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
  第一条 为统一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要求,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按作业电压和种类的不同,分为:低压电工、高压电工、特种电工。
  第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按第二条规定的分类,分别进行。培训、考核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本大纲的规定。
  第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过技术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按本大纲规定,组织考核。
  第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六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应注重实际能力的提高。培训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学日程。培训可采用课堂讲授、电化教学、现场教学、作业演示、作业实习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考核,应以教学内容为依据,结合作业需要进行命题考核。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实际作业等方式进行。
  《电气工人技术考核问答丛书》可作为考核命题的试题库。
  第八条 低压电工培训、考核范围:
  (一)电气理论知识
  1、电工学基础知识;
  2、低压电器控制、保护装置工作原理、构造及功能;
  3、电气参数测量基本知识;
  4、低压电气设备选配知识;
  5、防雷、绝缘、接地基本知识;
  6、低压电网运行知识;
  7、预防触电基本知识;
  (二)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1、低压电器设备与线路安装;
  2、常用安全用具使用;
  3、常用测量仪表使用;
  4、低压电气设备运行、操作与维护;
  5、低压作业安全措施;
  6、低压电器事故判断及处理;
  7、触电救护。
  (三)电业作业规定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低压部分);
  2、低压作业规程与制度;
  3、供用电有关规定。
  第九条 高压电工培训考核范围,除包括本大纲第八条内容外,还有:
  (一)电气理论知识
  1、电路及电磁场理论;
  2、常用高压电气设备工作原理、构造、功能及选择;
  3、电气测量及仪用互感器;
  4、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5、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
  6、过电压防护与接地;
  7、电子学基础知识。
  (二)电业作业技能
  1、高压电气设备安装;
  2、高压电器设备运行、检修与维护;
  3、高压电气事故判断及处理;
  4、高压试验及继电保护校验;
  5、作业安全组织及技术措施;
  6、测量仪表使用;
  7、安全用具使用;
  (三)电业作业规定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运行、检修、试验规程;
  3、安装及验收规范;
  4、现场作业制度;
  5、调度规程;
  6、供用电有关法规。
  第十条 特种电工的培训考核范围,除应满足本大纲第九条规定外,还应根据作业的特点由各省电力部门自行增补特种作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