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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为支持交通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加快培养、造就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专项补助经费安排的单位。
第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部自有资金。  (二
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技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
第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部科教司负责部直属高校师资培养、科学研究等
第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人工费:指直接从事专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各类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在申报项目
第九条 为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属于
第十条 对专项补助经费,要按单位不同性质分项目单独进行核算,具体核算要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各单位要按要求报送经费支出情况,并对项目的主要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做好经费的日常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一个项目有几项资金来源的,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可根据该项目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消或更改的项目,在项目主管司作出撤消或更
第十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
第十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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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专项补助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失效

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专项补助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1999年1月8日 交通部 交财发〔1999〕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教兴交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为支持交通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加快培养、造就年轻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专项补助经费安排的单位。
  第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部自有资金。
  (二)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捐款。
  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技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科技进步奖励、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行业标准化、企业技术进步、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扶贫、少量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
  (二)教育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部直属高校师资培养、科学研究、重点学科建设、重点教材建设、211工程补助、部直属普通高校引进优秀人才的支出。
  (三)人才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科研活动和科技英才奖励支出。
  (四)经部领导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部科教司负责部直属高校师资培养、科学研究等科教项目的管理;部人劳司负责跨世纪人才培养项目的管理;部财务司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归口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并负责财务监督。项目具体承担部门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项目补助经费,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对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人工费:指直接从事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工作人员的人工费。
  (二)设备费:指开展项目工作必需购置专用仪器、设备的费用。
  (三)试验研究费:指开展项目工作进行的试验研究费用。
  (四)资料费:指开展项目工作需购买有关资料及复印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开展项目工作发生的差旅费。
  (六)会议费:指为项目工作召开有关会议所发生的会议支出。
  (七)其他费用:指以上支出未包括,但项目本身必须要发生的支出。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各类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在申报项目的同时编报项目支出预算(预算的内容应包括人工费、设备费、实验研究费、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其他费用等费用项目)。由项目主管司审核后商部财务司提出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计划,经部领导批准后下达。财务司据此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 为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属于应用性的科研项目(包括教育科研项目),其补助经费应逐步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具体办法由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对专项补助经费,要按单位不同性质分项目单独进行核算,具体核算要求如下:
  科研单位:通过“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高等学校:通过“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事业单位:通过“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单位:通过“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各单位要按要求报送经费支出情况,并对项目的主要作用、技术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经部批准后,事业单位相应增加“固定基金”和“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企业单位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对核销部分冲销专项补助经费拨款。项目的结余资金,企业单位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反映;事业单位在事业基金中反映。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做好经费的日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年度终了后20日内应按规定向部编报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报表格式详见附件),并对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写出文字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一个项目有几项资金来源的,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可根据该项目本年实际支出数和各项资金来源所占的比例,填报由部专项补助经费负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消或更改的项目,在项目主管司作出撤消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2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编报项目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司和部财务司,剩余的项目经费应全额上缴部(财务司),由项目主管司继续用于安排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除追缴截留或挪用的专项补助经费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交通部
  科技、教育、人才专项补助经费报表
  (单位盖章)
  规定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实际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表一:       专项补助经费支出情况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本年支出数        





 合  计 








试验
研究



















其中:
形成资
                                 
                                 
                                 
















  
  注:项目以前年度累计拨款    万元,以前年度累计支出    万元。

附表二:     已完专项补助经费项目支出明细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累计支出数     




 预计经济效益 









试验
研究

























                                  
                                  
                                  

















  
  注:累计拨款数-累计支出数=结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