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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已被修改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1997〕4号
- 发布日期:1997.09.03
- 实施日期:1997.09.13
- 时效性: 已被修改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 强制措施
- 专题:
- 修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
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法释[1997]4号 199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22次会议通过)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为了严肃执法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冻结、扣划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问题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