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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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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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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失效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复〔1996〕9号
发布日期:
1996.07.04
实施日期:
1996.07.04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经济案件审理
证券综合规定
专题:
失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
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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