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5月11日 国家黄金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黄金生产,搞好储量承包质量管理,缩短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周期,提高黄金地质勘查基金的投资效益,进一步加强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据国务院赋予国家黄金管理局“对黄金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政策,在总结以往金矿储量承包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第三条 金矿储量承包实行对口勘探,保证质量。承包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彻为国营企业和为搞好大、中型企业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 金矿实行储量(详查、勘探)承包。凡申请储量承包的项目应具有合格的普查地质报告。金矿储量承包实行项目管理。承包项目储量必须与建设能力和黄金产量挂钩。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是指甲、乙双方以承包项目为对象,对立项审查-地质设计审查-成果的野外验收-地质报告审查-储量核收-资料移交和财务结算等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二)承包方: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简称乙方。下同),乙方为省(区、市)人民政府时,其办事机构设在省(区、市)黄金主管部门。
(一)、根据国家发展黄金生产战略目标、布局和指导思想,结合国家对金矿储量的需求和基金的可能,提出金矿储量承包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落实计划,制定政策,筹措资金和组织发包工作。
(三)、对承包工作进行指导,质量监控,核收储量,财务结算,兑现奖惩。
(一)、根据国家发展黄金生产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提出本地区(部门)金矿储量和黄金产量挂钩的承包规划、计划。
(三)、按合同要求监督、检查、协调承包项目的执行,全程质量监控,核查成果。
第三章 立项程序及条件
第九条 立项程序:先由省级地勘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对金矿资源的需要,结合隶属上级和地方政符的要求,提出金矿储量承包项目规划、计划,经省(区、市)黄金主管部门初步平衡,纳入矿山建设规划,属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承包项目(含省内的计划单列市的项目),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向甲方申报。甲方平衡后与乙方签订承包意向(协议)书或合同。
适于坑采的易选冶金矿,矿体(矿区)的平均品位:大型以上(含大型)矿床大于5克/吨,中型矿床为5.0-5.5克/吨,小型矿床大于5.5-6.0克/吨;适于露采的易选冶金矿,矿体(矿区)的平均品位要大于4-4.5吨;
适于船采的砂金矿,原则上矿体(矿区)的混合砂平均品位:大型以上矿床(含大型)大于0.23克/立方米,中型矿床大于0.25克/立方米,小型矿床大于0.25克/立方米;适于机组采的砂金矿,矿体(矿区)的混合砂平均品位:大型矿床大于0.4克/立方米,中型矿床大于0.45克/立方米,小型矿床大于0.45克/立方米。
(二)、承包的储量是符合金矿勘探规范要求的可供工业利用的储量。
(三)、立项重点:易选冶的露采金矿,为国营老矿山提供接替(扩建)的金矿和中型以上的金矿项目。
(四)、为缩短勘探和矿山建设周期,大型以上矿床原则上可实行分段勘探、分期建设;中、小型矿床次勘探完毕。勘探深度一般不超过200-400米,老矿山的勘探深度可适当放宽。
(五)、外部建设条件(供水、供电、交通等)和资源保护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