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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8号)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国资委第14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2018年9月22日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资委决定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