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制度。
本报告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的附件。具有与其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报告制度中“研究堆”是指主要用于产生和利用中子注量率和电离辐射作研究和其他目的用的核反应堆,包括有关的实验设施和临界装置。
1 定期报告
在研究堆的建造阶段,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件之日起到首次装料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最后一天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该月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或投递。
在研究堆的运行阶段,从首次装料开始到退役止,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月10日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10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1)核设施利用情况(开堆次数,每次持续时间,积分功率和最大功率);
(2)异常、故障和事故情况,包括紧急停堆和应报告事件的综述及其统计分析;
(3)核设施维修、试验、实验和系统、设备或规程的修改及其可能对安全产生的影响和与安全分析报告的一致性及其分析;
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年4月1日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年的年度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若4月1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1)核设施利用情况(开堆次数、每次持续时间和最大运行功率,全年的功率水平随时间的变化曲线);
(2)异常、故障和事故情况,包括紧急停堆和应报告事件的综述和统计分析、概要分析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经验教训;
(3)设施维修、试验、实验、系统、设备或规程的修改及其可能对安全产生的影响和与安全分析报告的一致性及其分析;
(4)固体、液体和气体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量和排放量;
(5)运行、维修、设计、放射性废物管理、保健物理、环境监测、安全检查等各类人员全年受的放射性剂量情况和集体剂量;
2 重要活动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