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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科技工作者劳动的果实,是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  (一)具有一定新颖性、先
第三条 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部、部属一级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四条 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鉴定(评审)。鉴定(评审)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分为国家级、部级和厅(局)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一般由下达或委托该项科研任务的单位负责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科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程序:  (一)具备鉴定(评审)条件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主要内容:  (一)科学理论成果和管理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登记上报
第十条 科技成果应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登记和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
第十一条 部属一级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上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应及时对下属单位上报
第十三条 上报的重大科技成果,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科学技术研
第十四条 部科技局对收到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凡是交通系统首创的,按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推广
第十五条 交通系统各生产部门都要积极推广科技成果,采用新技术,把推广项
第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科研单位应负责本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积极
第十七条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所需要的经费,物资及设备,应按经济体制纳入计
第十八条 经部审定后登记的科技成果,由部科技情报所按年度汇编印发,以利
第五章 科技成果的奖励
第十九条 凡经过鉴定(评审)并已应用推广或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
第二十条 请奖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承担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
第二十一条 凡部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奖励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
第二十二条 部每年颁发一次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交通优秀科技成果奖分为
第二十三条 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其他单位奖励的科技成果仍可申请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五条 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技成果,奖状发给所有参加单位,奖金发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科技成果奖励申请工作,要严肃对待,认真审查。对剽窃
第六章 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部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组织
第二十八条 科部技术成果评选委员会,决定授奖的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及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 科部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的保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执行。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一九八○年发布的《交通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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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科技工作者劳动的果实,是
  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促使科技成果在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和奖励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
  (一)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五)具有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六)具有实用价值的管理科技成果(包括现代化管理方法,重大系统分析,预测研究和为重大决策提供综合论证依据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部、部属一级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分别负责交通系统、本单位和本地区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第四条 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鉴定(评审)。鉴定(评审)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中的一种。
  (一)召开鉴定(评审)会。邀请有关单位具有较高水平的同行科技人员、科研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二)委托不同单位具有较高水平的同行科技人员五至七人进行书面评审,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委托有关测试中心或具备测试条件的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对研制的样机、样品的性能进行全面测试或复测。由测试单位提出测试报告。
  第五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分为国家级、部级和厅(局)级三级。
  (一)国家级鉴定(评审):由国家科委、经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鉴定(评审)。
  (二)部级鉴定(评审):由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鉴定(评审)。
  (三)厅(局)级鉴定(评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或由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鉴定(评审)。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一般由下达或委托该项科研任务的单位负责组织,并在科研合同或任务书中具体规定自选项目,一般进行厅(局)级鉴定(评审)。
  对涉及面大,宜由更高一级组织鉴定(评审)的重大科技成果,由负责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可向上一级鉴定(评审)的负责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科研合同或任务书的各项要求(包括技术经济指标)。
  (二)技术文件完整。必须具有研究、设计、试验、试制、试用报告,生产技术图纸,产品出厂检验标准(草案),产品使用说明和工作小结等文件,以及科研合同或任务书的文本或副本。
  科学理论成果、管理科技成果和阶段性科技成果可根据任务性质确定,但必须具有研究报告或论证报告以及科研合同或任务书的文本或副本。
  (三)技术成果提供的样机或样品,必须按科研合同或任务书规定数量提供,同时必须是按设计完成的正式样机或样品。
  (四)科学理论成果和管理科技成果的评审,一般应在论文公布后一年或被有关单位采纳后进行。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程序:
  (一)具备鉴定(评审)条件的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面向负责组织鉴定(评审)的单位提出鉴定(评审)申请,并附上全套技术文件一式二份;
  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联合申请,或经协商一致后委托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
  (二)负责组织鉴定(评审)的单位在接到鉴定(评审)申请和技术文件后,应及时审查文件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具备鉴定(评审)条件,然后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评审)和进行鉴定(评审)的方式,并给予批复。
  (三)鉴定(评审)通过后,由负责组织鉴定(评审)的单位审查批准,并向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参加单位颁发科技成果技术鉴定(评审)证书(格式附后)。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主要内容:
  (一)科学理论成果和管理科技成果的评审意见,应包括科学技术水平,应用价值和范围,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
  (二)技术成果的鉴定意见,应包括成果的先进性,与国内外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条件,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提高的方向,保密意见和密级的建议等。
  对可以投入小批量的新产品、新材料,以及可以局部或全面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还应分别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十条 科技成果应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登记和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会同参加单位联合上报主要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部属一级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上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登记,并将其中重大的科技成果报送部科技局一式三份,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附后)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应及时对下属单位上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登记,并将其中由部下达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报送部科技局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各一式三份。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报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部科技局。
  第十三条 上报的重大科技成果,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科技成果技术鉴定(评审)证书》;
  (三)主要技术文件;
  (四)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第十四条 部科技局对收到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凡是交通系统首创的,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并向国家科委推荐。
  第十五条 交通系统各生产部门都要积极推广科技成果,采用新技术,把推广项目纳入计划渠道,并在三年内每年二次(五月底和十一月底),将新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如实上报主管单位和部科技局(报表格式附后)。
  第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科研单位应负责本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积极向生产单位推荐适用的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在三年内每年二次(五月底和十一月底)将推广情况和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上报主管单位和部科技局。
  第十七条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所需要的经费,物资及设备,应按经济体制纳入计划渠道,从事业费、技措费、基建费或其他经费中予以安排。
  对推广和采用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应根据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经部审定后登记的科技成果,由部科技情报所按年度汇编印发,以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凡经过鉴定(评审)并已应用推广或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以及按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均可于每年十一月底前上报申请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但改型的产品必须在产品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上比老产品有明显改变或提高,方可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请奖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承担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填报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申请表(格式附后),并附上科技成果技术鉴定证书和主要技术文件(已上报重大科技成果的项目可免报科技成果技术鉴定证书和主要技术文件)一式三份,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报部科技局。经部科技局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复审后,提请部优秀科技成果和发明项目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部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凡部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奖励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应向部科技局提出。由部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部每年颁发一次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交通优秀科技成果奖分为四等:
  一等 科学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理论上有重大发展;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并已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 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并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 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 技术或学术上达到交通系统先进水平,对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励项目作出贡献的单位颁发奖状和奖金。经费由交通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列支。奖金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应分配给获奖课题的成员。获奖者的贡献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          奖状         四千元
  二          奖状         三千元
  三          奖状         二千元
  四          奖状         一千元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其他单位奖励的科技成果仍可申请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但申请时应注明已受奖的授奖单位、奖励等级、奖金额。若再次获得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仍授予奖状并发给奖金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 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技成果,奖状发给所有参加单位,奖金发至第一承担单位,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共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科技成果奖励申请工作,要严肃对待,认真审查。对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七条 部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组织。主任由主管科技副部长担任;副主任由科技局局长和科技局总工程师担任;委员由部聘请各专业局领导或高级技术人员担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八条 科部技术成果评选委员会,决定授奖的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及奖励等级,推荐向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上报的发明请奖项目及建议奖励等级。
  第二十九条 科部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评选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范围内优秀科技成果和发明项目的初选工作。
  (二)参加部科技成果评选会议,提出评选意见,并有责任对会议的讨论情况保守秘密。
  (三)了解评选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向委员会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的保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执行。科技成果的归档,按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一九八○年发布的《交通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试行办法》和《交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和部属一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