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科技工作者劳动的果实,是
-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 (一)具有一定新颖性、先
- 第三条 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部、部属一级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
-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
- 第四条 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鉴定(评审)。鉴定(评审)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况
- 第五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分为国家级、部级和厅(局)
-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一般由下达或委托该项科研任务的单位负责
-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科
-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程序: (一)具备鉴定(评审)条件
-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主要内容: (一)科学理论成果和管理
-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登记上报
- 第十条 科技成果应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登记和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
- 第十一条 部属一级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上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
-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应及时对下属单位上报
- 第十三条 上报的重大科技成果,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科学技术研
- 第十四条 部科技局对收到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凡是交通系统首创的,按
-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推广
- 第十五条 交通系统各生产部门都要积极推广科技成果,采用新技术,把推广项
- 第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科研单位应负责本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积极
- 第十七条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所需要的经费,物资及设备,应按经济体制纳入计
- 第十八条 经部审定后登记的科技成果,由部科技情报所按年度汇编印发,以利
- 第五章 科技成果的奖励
- 第十九条 凡经过鉴定(评审)并已应用推广或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
- 第二十条 请奖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承担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
- 第二十一条 凡部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奖励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
- 第二十二条 部每年颁发一次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交通优秀科技成果奖分为
- 第二十三条 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
-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其他单位奖励的科技成果仍可申请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
- 第二十五条 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技成果,奖状发给所有参加单位,奖金发
-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科技成果奖励申请工作,要严肃对待,认真审查。对剽窃
- 第六章 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
- 第二十七条 部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组织
- 第二十八条 科部技术成果评选委员会,决定授奖的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及奖励等
- 第二十九条 科部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评选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的保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执行。科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一九八○年发布的《交通部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