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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我国对外开放,维护港澳地区过渡时期的经济繁荣和政治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活动”,包括经济贸易建设
第三条 赴港澳地区举办经济贸易活动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
第二章 主办单位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经贸委(厅)
第五条 各部委所属进出口总公司、工贸公司、外经贸部所属的各进出口
第六条 外经贸部根据业务需要,可指定有关单位组织或承办赴港澳经贸
第七条 除上述所列单位外,其他单位和地区原则上不得组织赴港澳地区
第三章 审批的原则与程序
第八条 对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活动审批的依据是:是否有利于港澳地区
第九条 外经贸部对赴港澳地区举办的经贸活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省、
第十条 参加活动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二百人。不得以挪用赴港经贸团组
第十一条 如确需省部级领导干部参加,只限一个名额,并按国家规定的
第十二条 在时间安排上,赴港澳举办经贸活动要尽量与广州出口商品交
第十三条 各主办单位要根据本行业、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港澳地区的
第十四条 赴港澳举行经贸活动的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二次。各主办单位
第十五条 如确因外交、经贸需要而临时增补的活动计划,将作为个案处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只有在活动计划得到批准后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未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经贸部门、商检部门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颁发展览品出口
第十八条 各地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和展览品出口许可证,对展览品
第十九条 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赴港澳举办经贸活动用
第二十条 各主办单位须在经贸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送
第二十一条 赴港澳举办经贸活动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严禁假冒伪劣商品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作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吸引外资导向,国内配
第二十三条 办展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展品、图片、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主办单位应本着注重实效、勤俭节约的原则举办经贸活动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外事纪律,严禁个人携带样品私卖私分。要尽量减少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主办单位若有违反本办法者,外经贸部将根据情节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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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活动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关于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活动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外经贸政发第406号 
            1993年10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41号)的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经贸活动的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赴港澳举办经贸活动的计划,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速报外经贸部。
  附件:如文
附件      关于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活动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扩大我国对外开放,维护港澳地区过渡时期的经济繁荣和政治稳定,维护我在港澳的市场,提高赴香港、澳门地区举办各类经贸活动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避免重复举办、走形式、多头对外等混乱现象,使其能更好地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活动”,包括经济贸易建设成就展览会;商品展览会和展销会;招商引资、投资项目洽谈地、发布会;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会;及参加港澳地区举办的国际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等一切具有经济贸易内容的活动。
  第三条 赴港澳地区举办经济贸易活动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归口审批。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经贸委(厅)、外贸局负责主办以省、市、区名义举办的赴港澳经贸活动。以上单位可组织本省、市、区的进出口公司的企业参加,但不得跨省市组织。
  第五条 各部委所属进出口总公司、工贸公司、外经贸部所属的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可主办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的专业性的经贸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经贸活动,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进出口公司和企业参加。
  第六条 外经贸部根据业务需要,可指定有关单位组织或承办赴港澳经贸活动。
  第七条 除上述所列单位外,其他单位和地区原则上不得组织赴港澳地区的经贸活动,如确有需要,需由有关省、区、市的经贸委(厅)、外贸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上报外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对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活动审批的依据是:是否有利于港澳地区过渡时期的繁荣和稳定,是否有利于扩大出口创汇和拓展经济合作,过去赴港澳举办这类活动的情况及效果,新华社港澳分社的意见等。
  第九条 外经贸部对赴港澳地区举办的经贸活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省、区、市级或国务院有关部委赴港澳经贸活动,一般每二至三年轮流举办一次。省、区、市级以下单位单独举办,视同省、区、市级举办,占用省级赴港澳举办经贸活动的指标。
  第十条 参加活动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二百人。不得以挪用赴港经贸团组指标探亲、旅游、过境等方式安排人员赴港澳参加或举办经贸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安排与经贸活动无关的人员随团赴港澳。
  第十一条 如确需省部级领导干部参加,只限一个名额,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在时间安排上,赴港澳举办经贸活动要尽量与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错开。
  第十三条 各主办单位要根据本行业、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港澳地区的政治、经贸情况和举办活动的条件,制定活动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时间、内容、人数、在外停留时间、经费预算及可行性方案。该计划应与申请报告一并送外经贸部审核。
  第十四条 赴港澳举行经贸活动的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二次。各主办单位应分别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底以前,将下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活动计划报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对所有的申报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后,于五月和十一月统一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的意见,并于收到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的回复后分别批复各主办单位。
  第十五条 如确因外交、经贸需要而临时增补的活动计划,将作为个案处理。个案申报必须有充足理由并在活动开始的两个月前报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将从严控制审批。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只有在活动计划得到批准后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承诺,或与展览公司签订协议,或变相组团出访。活动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主办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要提前、推迟扩大规模或撤销,应报请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经贸部门、商检部门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颁发展览品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单证。
  第十八条 各地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和展览品出口许可证,对展览品实行监管。
  第十九条 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赴港澳举办经贸活动用汇的审核和办理展品的外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 各主办单位须在经贸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送外经贸部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每半年须向外经贸部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报送一次项目落实情况。以上两项材料将作为审批下次活动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赴港澳举办经贸活动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严禁假冒伪劣商品混入。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作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吸引外资导向,国内配套条件应基本具备。涉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项目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项目,在立项前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对外洽谈。
  第二十三条 办展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展品、图片、资料、模型的审查工作,严防泄密。
  第二十四条 各主办单位应本着注重实效、勤俭节约的原则举办经贸活动,严禁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活动开幕、闭幕及举行期间,一般不举行酒会,团组成员不得租住豪华酒店,其他方面也应节省开支。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外事纪律,严禁个人携带样品私卖私分。要尽量减少非业务人员,以保证活动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主办单位若有违反本办法者,外经贸部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予以临时停办、停止其主办资格并商有关单位扣减临时赴港指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