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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
失效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令第61号
发布日期:
2011.03.28
实施日期:
2011.03.28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专利代理
专题:
失效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令
(第61号)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我局决定对《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发布)第
二十三条
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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