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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工程
第二条 在煤炭行业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煤
第三条 监督范围  (一)煤炭行业各类资金渠道的建设项目(含煤炭综
第四条 煤炭建设项目包括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煤炭建设工程委托外行
第五条 竣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机构人员职责
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华
第七条 中心站、矿区站均为总站的派出和分支机构,独立设置。
第八条 各站人员编制视建安工程量多少而定,并配齐矿、土、安三类工程监督
第九条 各站要逐步建立(或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善检测手段。
第十条 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员应由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各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监督员。专事专兼的应符合第十条第(
第十二条 监督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政策,遵守监督
第十三条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
第十四条 煤炭工业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
第十五条 煤炭工业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核查受监工程
第三章 管理权限责任
第十六条 煤炭工业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矿区站受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监督工作内容:  (一)对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第十九条 监督站的权限  (一)对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不符合受监工程
第二十条 监督员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者,监督站视情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监单位要向监督站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由项目
第二十二条 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单独立帐,并向上一
第二十三条 监督费用于监督站购买技术业务资料、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罚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煤炭工业工程质量监督奖罚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部颁布的《能源部煤炭工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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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1994年5月21日 煤炭工业部)

  第一条 为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煤炭行业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权,并向有关单位派驻中心站、矿区站。
  第三条 监督范围
  (一)煤炭行业各类资金渠道的建设项目(含煤炭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等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用品等。
  第四条 煤炭建设项目包括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煤炭建设工程委托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须经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竣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
  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派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在矿区仍派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七条 中心站、矿区站均为总站的派出和分支机构,独立设置。
  第八条 各站人员编制视建安工程量多少而定,并配齐矿、土、安三类工程监督员;站长、副站长的人事变动应征求上级站的意见。
  第九条 各站要逐步建立(或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善检测手段。
  第十条 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员应由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炭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二)监督员须经过总站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监督员。专事专兼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的要求;长期聘用(一)年以上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承担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用。
  第十二条 监督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政策,遵守监督人员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办法和规定,经部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划及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管理,审定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培训并考核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站及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部优工程,了解工程质量认证情况,参与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
  第十四条 煤炭工业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省(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统一管理本省(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总站委托,审查矿区监督站的资质,考核监督员的业务水平。
  (三)负责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参加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投产验收,对有争议的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核验上报的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
  第十五条 煤炭工业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用品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用品的技术标准,检查工程(产品)质量。
  (三)参与施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月季工程验收。
  (四)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参加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审核企业上报的优质工程。
  第十六条 煤炭工业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矿区站受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领导。
  第十七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监督工作内容:
  (一)对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
  (二)根据具体情况,对受监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工程部位进行抽查。核查工程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核验其检测资料和产品质量。
  (三)在施工单位自检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基础上,按其提出的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第十九条 监督站的权限
  (一)对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不符合受监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用品生产单位,不准其承担相应任务。
  (二)对不符合工程使用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工程用品,不准使用。
  (三)对受监工程有质量否决权。
  (四)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建设、施工单位,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五)对不按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理。
  (六)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可下发通知单,限期处理;对过期不处理的应通知银行停止拨款,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
  (七)认证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准进行工程结算。
  第二十条 监督员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者,监督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撤销监督员资格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监单位要向监督站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由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建设银行计施(1986)1695号文规定,取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一点五至二点五执行。工程用品的监督费按销售额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生产成本内列支。
  第二十二条 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单独立帐,并向上一级监督站交纳百分之二十的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监督费用于监督站购买技术业务资料、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聘请兼职监督员和奖励优秀监督人员。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罚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煤炭工业工程质量监督奖罚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部颁布的《能源部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