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保留本篇右侧的法宝联想
保留正文中的法宝联想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