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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国家为扩大轻纺出口
第二条 项目管理内容:包括计划、工程、财务及建成后效益考核、资金
第三条 项目管理以合同(协议书)为准则,采用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条 中标项目必须是省、区、市批准立项的项目,经建设单位与投资
第五条 项目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进行
第六条 投资公司按照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年度投资额,报经国家计委
第七条 项目年度内使用的自筹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购买各项基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实施,如建设规
第九条 项目总投资由于原材料、设备涨价,工程费用增加而超过合同(
第十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统计范围和统计
第三章 项目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包括建设条件、征地、工程设计、施工组织的落实
第十二条 扩初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季向投资公司的委托单位报送工程简报表(格
第十四条 按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相应拨付的“三材”数量,由投资公
第十五条 关于引进设备减征关税问题,凡办理了“统一归口,联合对外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组织竣工验收,由省(自治
第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1986)财会字第75号《关于修
第十八条 项目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指标下达后,应立即同建设银行
第十九条 项目的自筹资金要坚持“先存后用”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按年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和建设单位筹集的资金应按比例
第二十一条 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指标由投资公司按季度下达,每季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按投资公司布置的关于编报轻纺出
第五章 项目建成后的考核及资金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本息,应按照合同(协议书)及借
第二十四条 为掌握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在合同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如果变更其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通讯地址等,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的管理
一、为了对已建成的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尽快发挥出口
二、项目建成后,按合同规定日期内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在验收前,建设
三、竣工验收申请的主要内容
四、验收内容,应以合同(协议书)上的各项指标为依据,具体按照投资
五、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六、对验收不合格的已完工项目,应分析原因,提出补救措施,并通知投
七、坚持实事求是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不许弄虚作假,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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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1990年2月7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的管理,使之有更好地发挥创汇和投资效益,在原《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基础上,根据新情况,经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征求省(市)计委意见后,对两个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告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
附一:
         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国家为扩大轻纺出口产品采用招标办法择优选定的项目。本项目属中央基本建设基金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由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负责管理。
  第二条 项目管理内容:包括计划、工程、财务及建成后效益考核、资金偿还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以合同(协议书)为准则,采用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以经济手段为主的办法,监督、保证合同(协议书)的执行。


  第四条 中标项目必须是省、区、市批准立项的项目,经建设单位与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后,视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已批准。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或工艺设备较复杂的项目可先签合同(协议书),待扩初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如投资及工程内容等有重大调整,可再签补充合同(协议书)。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项目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进行扩初设计及施工准备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办理审计及开工手续。
  第六条 投资公司按照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年度投资额,报经国家计委审查同意后下达投资计划。建设单位应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投资计划完成,中央基本建设基金不能结转,建设单位筹集的资金如未能按年度计划完成,需转到下年度安排的投资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安排。
  第七条 项目年度内使用的自筹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购买各项基金、税收和债券,并由经办行开具证明后,投资公司才能向国家计委申请下达自筹规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实施,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程内容、建设进度有变动和由于工程内容增加,使总投资超过原概算10%以上,应先与投资公司协商一致,并相应修订合同(协议书)。如未经同意,自行修改,投资公司将收回投资或通知建行停止贷款,并按建设单位已支出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数的10%收取违约金。
  第九条 项目总投资由于原材料、设备涨价,工程费用增加而超过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投资额,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初审后,投资公司视当时自筹投资规模情况,确定能否增加建设单位自筹投资规模,如无自筹规模,由地方解决。但基本建设基金投资一般不予增加。
  第十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统计范围和统计内容的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定期按时将有关统计报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委托管理单位,汇总后报到投资公司。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包括建设条件、征地、工程设计、施工组织的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进度检查等。由投资公司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扩初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主管厅(局)主持审批。各项目的扩初设计批复文件(不包括设计文件)及概算修正表,要送投资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季向投资公司的委托单位报送工程简报表(格式见附表),以便委托单位汇总后报投资公司,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主管厅(局)。如不按时报送工程进度简报则视为情况不明,暂缓下达建设单位当年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按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相应拨付的“三材”数量,由投资公司按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基金投资计划及国家规定的当年万元定额组织分配。
  第十五条 关于引进设备减征关税问题,凡办理了“统一归口,联合对外”手续的进口设备,可按国家计委、海关总署,财政部计轻(1987)670号文精神,减征进口设备关税,产品税(增殖税)。每年按五月、十一月分两次(在设备到口岸前半年)报投资公司,由投资公司统一办理。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能自行办理减征手续的,可不报送投资公司。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组织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主管厅(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并通知投资公司。验收后应及时向投资公司送交工程验收报告及决算。建设单位如不按期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不按期组织竣工验收,均按推迟工期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1986)财会字第75号《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建立基建财务,并同经营财务严格分开。
  第十八条 项目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指标下达后,应立即同建设银行经办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投资公司和建设银行总行各一份。
  第十九条 项目的自筹资金要坚持“先存后用”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按年度计划存入建设银行经办行,对企业筹借的其它资金,要将借款合同送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和建设单位筹集的资金应按比例使用,但在月度、季度之间可互相调剂使用。如果企业筹集的资金不落实,不能使用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如果企业不按比例使用自筹资金,则延缓拨付中央基建基金。
  第二十一条 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指标由投资公司按季度下达,每季终了后五日内,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基建财务季报。如逾期不报,投资公司将延缓和停止下达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按投资公司布置的关于编报轻纺出口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及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统一编报。经报建设银行总行审批后,再由投资公司批复给各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本息,应按照合同(协议书)及借款合同确定的还款期限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应按规定加罚利息。加罚的利息、违约金应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投资公司的固定收益。如逾期不交,由主管部门负责催交并由项目担保单位负责偿还。
  第二十四条 为掌握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在合同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的同时,将上年度的基本情况:包括新增产值、产量、利润、税收、销售收入、外贸收购量及金额、创汇额、外汇留成额和换汇成本、固定资产原值等一并报投资公司。


  第二十五条 企业如果变更其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通讯地址等,应及时通知投资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的管理
附二:
          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一、为了对已建成的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尽快发挥出口创汇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二、项目建成后,按合同规定日期内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整理出工程决算和验收文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项目竣工验收考核表(格式附后)。验收申请及考核表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主管厅(局)和建行经办行,并抄送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三、竣工验收申请的主要内容
  (1)改扩建内容和计划目标实现情况,达到的技术水平。
  (2)资金的构成及实际使用情况,人民币、外汇超支或结余情况。
  (3)设备购置及进口设备使用情况。
  (4)土建工程情况,包括建筑面积、公用工程等费用及所占总投资比重。
  (5)预计达到设计能力的期限,收回全部投资年限。
  (6)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
  四、验收内容,应以合同(协议书)上的各项指标为依据,具体按照投资公司认可的修改后的投标书对建设单位和竣工投产申请进行审核,签署验收单位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等文件,送投资公司,抄报建设银行总行及有关部门。
  五、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进行,并通知投资公司。
  六、对验收不合格的已完工项目,应分析原因,提出补救措施,并通知投资公司。投资公司视具体情况再做处理。
  七、坚持实事求是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不许弄虚作假,铺张浪费。
  考核验收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