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准确运用计分的办法考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办法,要做到指标合理,考核
第三条 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注重思想改造的原则
第四条 对罪犯按月实行考核,在达到百分的基础上,对积极改造的给予
第五条 干部在计分考核过程中应当秉公执法,严禁利用计分考核索贿受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满分为55分,
第七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思想改造基
第八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劳动改造基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和方法
第九条 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掌握和处
第十条 干部应当直接考核罪犯,做好数据汇总和台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计分要严格依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到的计满分,做不到
第十二条 加、扣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罪犯需给予加、扣分时,由分
第十三条 加、扣分的审批权,根据分数多少,分别由中队、大队、支队
第十四条 百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对罪犯给予
第十五条 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两者分数不得相互替补。凡月度思想改造
第十六条 凡恶习不改,有重犯原犯罪性质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在同样条
第十七条 凡有工时定额的劳动,一律按工时定额进行考核;无工时定额
第十八条 罪犯在保外就医、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以及住院治疗期间,不
第十九条 罪犯在禁闭或严管期间,不参加计分考核,同时要根据其违纪
第二十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除依法惩处外,以前所得积分一律
第二十一条 罪犯依法提出正当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计分。但利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二条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授予劳改积极分子称号、依法呈报减
第二十三条 计分考核应与行政奖罚挂钩,依据罪犯悔改表现的事实给予
第二十四条 劳改机关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相应的奖罚外,还
第二十五条 对罪犯的减刑或假释,由劳改机关的大、中队干部集体研究
第二十六条 具有《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六种立
第二十七条 对累犯、惯犯的考核、奖励应当从严掌握,一般入监后经半
第二十八条 在提请法院对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和
第二十九条 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考核所得积分,供法院审理
第三十条 劳改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应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受过奖励或处罚的,区别情况折分入档,与
第三十二条 有关生产劳动的考核和分数划定,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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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失效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发[1990]158号 1990年8月31日)


  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提高改造质量,近几年来,山东、辽宁、云南、广东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联合发文,实行了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办法。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在增强考核工作的准确性,克服以往工作中的随意性,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等方面,都起到很好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地区、单位之间做法不够统一、规范,有的单位用分数直接折抵刑期,没有完全落实干部直接负责考核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到考核准确,奖罚合法,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起草了《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联系,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对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准确运用计分的办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以有效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办法,要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奖罚合法。
  第三条 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注重思想改造的原则,计分考核与管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干部直接考核的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对罪犯按月实行考核,在达到百分的基础上,对积极改造的给予奖分,对有违纪行为者给予扣分;并以奖分、扣分的累计分数作为行政奖罚的依据,实行不同的处遇。
  第五条 干部在计分考核过程中应当秉公执法,严禁利用计分考核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六条 考核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满分为55分,劳动改造满分为45分。
  第七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思想改造基础分满分,劳改机关还可视情节给予奖分。
  (一)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二)认真学法,自觉改造世界观,如实向干部汇报思想,检举揭发坏人坏事;
  (三)服从管教,严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四)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合格。
  第八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劳动改造基础分满分,劳改机关还可视情节给予奖分:
  (一)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
  (二)重视劳动质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次品、废品率不超过规定指标;
  (三)物质消耗不超过规定指标,注意修旧利废和增产节约;
  (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未发生生产事故,爱护劳动工具,保持劳动环境整洁卫生。


  第九条 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掌握和处理考核、奖罚中的重大问题,具体业务由狱政部门办理。
  大队、中队成立由干部组成的考核评审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干部应当直接考核罪犯,做好数据汇总和台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计分要严格依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到的计满分,做不到的扣分,完成好的加分。犯人对加分、扣分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辩,考核评审组或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复查,并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 加、扣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罪犯需给予加、扣分时,由分管干部按规定填写《加、扣分审批单》,报考核评审组集体审核后,由主管干部依据该核定的事实和审批权限实行专人审批。
  第十三条 加、扣分的审批权,根据分数多少,分别由中队、大队、支队(监狱)行使,任何人都不得越权加分或扣分。
  第十四条 百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对罪犯给予加、扣分的,应当及时公布,随时听取意见,并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十五条 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两者分数不得相互替补。凡月度思想改造、劳动改造均满基础分的,其超分可计入累计积分;思想改造不满基础分,劳动改造超过基础分并得奖分的,只享受物质、经济奖励。
  第十六条 凡恶习不改,有重犯原犯罪性质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在同样条件下从重扣分;对原犯罪有突出悔改表现的,给予高分奖励。
  第十七条 凡有工时定额的劳动,一律按工时定额进行考核;无工时定额的劳动,可参照考核内容,以人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分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罪犯在保外就医、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以及住院治疗期间,不纳入百分考核范围。老、病、残犯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考核思想改造表现。
  第十九条 罪犯在禁闭或严管期间,不参加计分考核,同时要根据其违纪行为从重扣分,但所余积分仍然有效。解除禁闭或严管,经1个月考察后,继续计分考核。
  第二十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除依法惩处外,以前所得积分一律取消,处理后经3个月考察重新计分。
  第二十一条 罪犯依法提出正当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计分。但利用申诉无理取闹,申诉被驳回后又无理缠诉的,应给予扣分或其他处罚。


  第二十二条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授予劳改积极分子称号、依法呈报减刑或假释。
  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又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 计分考核应与行政奖罚挂钩,依据罪犯悔改表现的事实给予加分,并依据加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表扬、记功、授予劳改积极分子称号;依据罪犯抗拒改造、违规违纪的行为给予扣分,并依据扣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第二十四条 劳改机关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相应的奖罚外,还应在活动范围、通信接见、接受物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二十五条 对罪犯的减刑或假释,由劳改机关的大、中队干部集体研究呈报,支队(监狱)有关部门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按照罪犯综合改造表现,择优依法提请减刑或假释。
  综合改造表现包括:(1)罪犯改造的一贯表现;(2)揭发检举违法犯罪的情况;(3)罪犯的原犯罪性质、刑种和刑期,对原犯罪的悔改程度,同时,适当考虑原判有无偏轻、偏重的情况;(4)所获行政奖励次数和奖励总分,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取思想改造分高的。
  第二十六条 具有《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六种立功表现的罪犯,不受计分考核的限制,劳改机关应当予以记功并及时依法提请减刑或假释。
  第二十七条 对累犯、惯犯的考核、奖励应当从严掌握,一般入监后经半年至1年的考察,方可参加计分考核。
  第二十八条 在提请法院对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和《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考核所得积分,供法院审理减刑时参考。待裁定减刑后的下个月起,考核积分重新起算。
  第三十条 劳改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应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报送材料包括:(1)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2)罪犯评审鉴定表;(3)奖惩审批表;(4)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决书;(5)历次减刑、改判裁定书的复制件;(6)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证明材料;(7)计分考核的分数等数据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受过奖励或处罚的,区别情况折分入档,与本规定实施后所得积分合并兑现。
  第三十二条 有关生产劳动的考核和分数划定,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内容和分数划定标准,生产分数应与思想改造分数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加、扣分审批单
  单位:                      年  月  日

姓名       罪名       刑期         分队(组)
加 ( 扣 ) 分 事 由
干 部 审 核 意 见  分管干部____  依据《细则》第__条、第__款规定加(  扣)____分            主管干部____  
考 核 组 织 意 见 中 队
大 队
单位考核 领导小组
备 注

  注:此单一式三份,犯人本人、大(中)队考核评审组和单位考核领导小组
分别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