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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2年10月24日)
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发展和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需要,现决定,对1989年3月30日发布的《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作如下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