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第
条
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发布 (83)署行字第872号)
附件一
进出口物品限量表
品名 | 进口数量或金额 | 出口数量或金额 | 附注 | |
免 税 物 品 | 1.各种衣服 | 100件 | 100件 | 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 |
2.衣料 | 30米(双幅) | 30米(双幅) | 其中毛料限10米(双幅) | |
3.床上用品 | 各1件 | 各1件 |
| |
4.毛线及其制品
| 共5公斤 | 共5公斤 |
| |
5.食品 | 50公斤 | 25公斤 | 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 | |
6.酒 | 4瓶 | 4瓶 | 每瓶不超过750克 | |
7.香烟 | 600支 | 600支 |
| |
8.治疗、常备用药 | 自用合理数量 | 总值人民币200元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 | 麝香、蟾酥不准带出 | |
9.参、茸 | 各200克 | 各200克 |
| |
10.日常生活用品 | 总值人民币300元 | 总值人民币150元 | 包括小型计算器、手提打字机和一般乐器。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 | |
11.手表 | 1只 | 1只 |
| |
12.收音机 | 1台 | 1台 |
| |
13.电风扇 | 1台 | 1台 |
| |
14.缝纫机 | 1台 | 1台 |
| |
15.自行车 | 1辆 | 1辆 |
| |
电视机 收录音机 照相机(不包括特殊用途的相机和可换镜头) 电冰箱 洗衣机 | 任选其中1件免税,其余准许征税各1件 | 带出每种各1件 |
|
注:1.表内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物品的到岸价格核定(电视机、收录音机、计算器按国内零售价格);出口物品按国内零售价格计算。
2.带进第1至13项超过免税限量限值的物品在人民币200元以内的,可以征税放行。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禁止进出口物品表禁止进口物品
一、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主要器材;
三、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或议定书办理的除外);
四、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五、烈性毒药,能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鸦片、吗啡、海洛英等;
六、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七、有碍卫生的和来自疫区能传播疾病的食品;
八、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物品。
禁止出口物品
一、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主要器材;
三、人民币和人民币有价证券;
四、未经核准的外国货币、票据和有价证券;
五、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或不准出口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六、有关中国革命的、历史的、文化的、艺术的珍贵文物图书;
七、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
八、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饰物(出境旅客按规定限量携带的除外);
九、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