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发布 (83)署行字第872号)

  第一条  回国探亲的华侨 (包括随行的外国籍配偶和子女) 进出国境携带的行李物品, 必须填写“ 旅客行李申报单”,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按本规定“限量表”(附件一)所列物品和限量限值分别免税或征税放行。随行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子女携带的行李物品按本规定“限量表”第1-10项所列物品和限量值免税放行,但满十二岁的,可免税放行手表一只。
  第二条  上述旅客一年内进出国境超过一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限量表”第1-10项所列物品和限量予以免税放行。
  第三条  上述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如超出规定免税和征税限量限值的物品,以及“限量表”未列名的物品,除经海关核准予以征税外,应予退运。但入境时携带因旅途需用的手表、收音机、照相机等海关可登记放行,回程时必须携带原物出境。
  第四条  上述旅客来我国定居所带行李物品,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放行,不受本规定“限量表”的限制.但每户进口自用小汽车限一辆,征税放行。
  第五条  上述旅客进出国境时不准携带禁止进出口的物品(附件二)。
  第六条  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如需出售,应售予指定的外货收购站,并按章补税,违者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七条  来华探亲的外籍华人、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进出国境携带的行李物品,也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进出口物品限量表

品名

进口数量或金额

出口数量或金额

附注

1.各种衣服

100件

100件

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

2.衣料

30米(双幅)

30米(双幅)

其中毛料限10米(双幅)

3.床上用品

各1件

各1件

4.毛线及其制品

共5公斤

共5公斤

5.食品

50公斤

25公斤

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

6.酒

4瓶

4瓶

每瓶不超过750克

7.香烟

600支

600支

8.治疗、常备用药

自用合理数量

总值人民币200元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

麝香、蟾酥不准带出

9.参、茸

各200克

各200克

10.日常生活用品

总值人民币300元

总值人民币150元

包括小型计算器、手提打字机和一般乐器。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

11.手表

1只

1只

12.收音机

1台

1台

13.电风扇

1台

1台

14.缝纫机

1台

1台

15.自行车

1辆

1辆

电视机

收录音机

照相机(不包括特殊用途的相机和可换镜头)

电冰箱

洗衣机

任选其中1件免税,其余准许征税各1件

带出每种各1件


注:1.表内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物品的到岸价格核定(电视机、收录音机、计算器按国内零售价格);出口物品按国内零售价格计算。
2.带进第1至13项超过免税限量限值的物品在人民币200元以内的,可以征税放行。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禁止进出口物品表禁止进口物品
一、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主要器材;
三、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或议定书办理的除外);
四、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五、烈性毒药,能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鸦片、吗啡、海洛英等;
六、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七、有碍卫生的和来自疫区能传播疾病的食品;
八、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物品。
禁止出口物品
一、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主要器材;
三、人民币和人民币有价证券;
四、未经核准的外国货币、票据和有价证券;
五、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或不准出口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六、有关中国革命的、历史的、文化的、艺术的珍贵文物图书;
七、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
八、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饰物(出境旅客按规定限量携带的除外);
九、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