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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换下来的超标准车辆处理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文字号:[95]国管财字第30号
- 发布日期:1995.03.09
- 实施日期:1995.03.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 专题: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换下来的超标准车辆处理问题的通知
([95]国管财字第30号 1995年3月9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下发后,各有关单位对使用的超标准车辆进行了调换。为进一步落实文件精神,避免闲置浪费,遵照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现对调换下来的车辆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对已作处理的超标准车辆,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分别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对封存的超标准车辆一律上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理,处理后将车辆变价款返还原单位。 请各单位将调换下来的超标准车辆处理情况,于3月31日前分别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附件:领导干部超标准车辆处理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