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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商品和技术展销交流活动,维护国内贸易部作为全国商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商品和技术展销交流活动,是指国内贸易部及直属企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展销交流活动,不包括指令性计划商品的分配、衔接、
第四条 下列各类展销交流活动按本办法办理。  (一)以国内贸易部名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本部各类展销交流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和计划申报制度。
第六条 申报报批程序:  (一)各申办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
第七条 确因需要,临时举办的各类展销交流活动,申办单位须在实施前6个月
第八条 申报实施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展销交流活动
第九条 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技术展销交流活动,需于筹展前半年向国家科委提出
第十条 赴国(境)外举办各类商品、技术展销交流活动,由申办单位提出方案
第十一条 已经部领导批准每年定期举办的“上交会”、“天交会”和“全国畅
第十二条 其它部门或地方举办的有关展销交流活动,凡邀请我部以国内贸易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类商品和技术展销交流活动,由综合计划司负责协调,并会同专业
第十四条 以国内贸易部名义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大型展销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内商品市场发展
第十六条 展销交流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是信誉好、有招商能力和组织能力的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展销交流活动的批复文件,是申办单位办展和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展销交流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展销交流
第十九条 举办展销交流活动,承办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严防假冒伪劣
第二十条 举办展销交流活动,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不得以单纯盈利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审批程序报批,自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由综合计划司负责追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以国内贸易部名义祝贺、恭贺等属于礼仪范畴的展销活动,由部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部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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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商品和技术展销交流活动管理试行办法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内贸易部(已变更)
  • 发布日期:1995.12.25
  • 实施日期:1996.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工业品购销 技术市场管理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各类商品和技术展销交流活动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内贸易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商品和技术展销交流活动,维护国内贸易部作为全国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的权威和信誉,提高举办展销交流活动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商品和技术展销交流活动,是指国内贸易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商品、饮食服务和科学技术展销会、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交流会、洽谈会、购物节等活动(以下简称展销交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展销交流活动,不包括指令性计划商品的分配、衔接、订货会。
  第四条 下列各类展销交流活动按本办法办理。
  (一)以国内贸易部名义举办的各类展销交流活动;
  (二)以国内贸易部名义与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展销交流活动;
  (三)以国内贸易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名义举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展销交流活动;
  (四)以国内贸易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名义举办的或与其它单位联合举办的国际性来华展销交流活动。
  第五条 本部各类展销交流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和计划申报制度。
  第六条 申报报批程序:
  (一)各申办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举办展销交流活动的计划,说明办展理由、条件、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属专业性的展销交流活动报专业主管司局,由专业主管司局初审、汇总后,于12月底前送综合计划司;属综合性的展销交流活动,直接报综合计划司审批。
  (二)综合计划司对各单位的申报计划,进行汇总和复审,并适时组织有关专业司局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安排全年的展销交流活动计划。计划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向申办单位发出审批通知。
  (三)各申办单位接到审批通知后方可进行筹展工作,并于办展前三个月将整个展销交流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各类商品技术展销交流活动审批表》(见附表)报有关司局审核后,送综合计划司统一办理批复文件。主办单位凭批复文件,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确因需要,临时举办的各类展销交流活动,申办单位须在实施前6个月正式提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 申报实施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展销交流活动宗旨、名称、地点、规模、时间、内容、效益分析、是否评比或举行研讨学术会、经费预算、经费来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联系人及电话等,还须说明承办单位的基本概况、办展能力、服务功能等有关情况。
  与其他部门联办的展销交流活动,还须由联办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出具商洽函。
  第九条 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技术展销交流活动,需于筹展前半年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申办单位的展销交流活动方案报部科技质量局审核后,由综合计划司统一向国家科委办理申报文件。
  举办行业性技术展销交流活动,按本办法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文件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十条 赴国(境)外举办各类商品、技术展销交流活动,由申办单位提出方案报综合计划司,经部领导批准后,按外经贸部《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已经部领导批准每年定期举办的“上交会”、“天交会”和“全国畅销商品展销月”活动的实施方案,由专业司局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送综合计划司备案。
  第十二条 其它部门或地方举办的有关展销交流活动,凡邀请我部以国内贸易部名义协办、名誉赞助的,主办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交流活动资料,由综合计划司商有关司局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正式函复邀请单位。

  第十三条 各类商品和技术展销交流活动,由综合计划司负责协调,并会同专业司局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以国内贸易部名义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大型展销交流活动,应成立组委会,刻制组委会印章。有关招展或招商工作,以组委会名义办理;其他类型的展销交流活动,应以主办单位或组委会名义进行招展、招商、广告宣传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内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本行业、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并负责向部申报展销交流活动计划,审核承办单位活动方案、监督检查活动效果。
  第十六条 展销交流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是信誉好、有招商能力和组织能力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办理招商、设计布展、运送展品、展览管理、广告宣传、安全保卫、食宿交通、收取费用等工作。

  第十七条 展销交流活动的批复文件,是申办单位办展和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指导整个展销交流活动过程的依据。申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办展,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变更事项,必须事先请示并经批准。
  第十八条 展销交流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展销交流活动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综合计划司及有关专业司局。全国行业性科技展销交流活动的总结报告同时报送国家科委备案。
  综合计划司负责向主管部长报告本年度展销交流活动的举办情况。
  第十九条 举办展销交流活动,承办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严防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举办展销交流活动,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不得以单纯盈利为目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参照展销交流活动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办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审批程序报批,自行决定举办展销交流活动;
  (二)未经部批准擅自冠以“国内贸易部或国内贸易部主办”字样;
  (三)申办单位委托社会上没有法人资格、缺乏经济实力和办展经验的机构承办展销交流活动;
  (四)承办单位以转包的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承办;
  (五)借机向企业摊派、拉赞助、搞集资或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展销交流活动期间搞各种评奖、评比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由综合计划司负责追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办展资格的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国内贸易部名义祝贺、恭贺等属于礼仪范畴的展销活动,由部办公厅协调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部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