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
([1991]渔港字13号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1991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核发证机关
第三章 申请考核者应具备的资历
第四章 考核发证手续
第五章 考核工作
第六章 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由专门人员校正渔业船舶磁罗经制度,确保渔业船舶磁罗经指向的正确性,保障航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产系统航海管理[驾驶]专业人员中从事磁罗经校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根据专业知识水平、实际操作能力、资历等,磁罗经校正人员划分磁罗经校正师和磁罗经校正员两个级别。
第二章 考核发证机关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考评委员会和考评小组由水产系统从事磁罗经校正管理、教学和科研的专家组成。负责磁罗经校正师[员]的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由15-17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聘任;各省[市、区]考评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各省[市、区]渔港监督[处]聘任。
第三章 申请考核者应具备的资历
第六条 凡具有二年以上航海管理[驾驶]专业工作资历,经考评委员会组织的专门培训,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具有实际校差50艘次以上资历者,可申请考核渔业磁罗经校正员证书。
第七条 凡申请考核渔业磁罗经校正师证书者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2.从事磁罗经校正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实际校差200艘次以上资历;
3.具有工程师[含相当]以上技术职称[对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求]。
第四章 考核发证手续
第八条 凡具备第三章所规定资历者,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填写《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申请表》井附三张最近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连同本人最近实际校正磁罗经而填写的磁罗经自差表10份,送交本地区考评小组审核。
第九条 经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由考评小组推荐,由考评委员会评议并将合格者推荐给主管机关统一发证。
第五章 考核工作
第十条 考核科目分为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按,理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实际操作考核时间为150分钟。凡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核一科或全部不及格者,一律重考,重考时间应在一年以后。
第六章 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
第十三条 渔业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是从事渔业船舶磁罗经校正业务的必备证件。
第十四条 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证书遗失需登报声明作废,方准予办理补发证手续;证书毁损的,应持原证书办理换发证手续。
第十六条 凡磁罗经校正师[员]因严重失职或不称职或将证书转借他人使用者,主管机关可吊销其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在磁罗经校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经考评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其资历等可不受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 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的收费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