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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补遗)
-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发文字号:以计规划〔1991〕2223号
- 发布日期:1991.12.30
- 实施日期:1991.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企业集团 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 专题:
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补遗)
(1991年12月30日国家计委以计规划[1991]2223号发布)
附则:
经国务院批准已列入第一批试点名单的企业集团要补充办理有关手续:
一、已组建并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和已经进行工商管理登记的试点企业集团,不再重新办理企业集团的审批手续,但需补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四款所列材料。
二、尚待组建的试点企业集团,需补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四款所列材料,并报组建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发文通知该企业集团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