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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26) 尚未生效
- 发布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7号
- 发布日期:2026.02.28
- 实施日期:2026.05.01
- 时效性: 尚未生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企业标准化管理
- 专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6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7号修正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将第四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删去“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确定所属公益性专业机构作为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承担商品条码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省级、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所属公益性专业机构作为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将第十三条中的“《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修改为“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第十五条中的“《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修改为“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包括《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 12904)、《商品条码 散装和大宗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44899)、《商品条码 储运包装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16830)、《商品条码 物流单元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18127)、《商品条码 参与方位置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16828)、《商品条码 服务关系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23832)、《商品条码 资产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23833)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