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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
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择优支持具备下列条
第三条 在条件相近时,属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科学基金应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条 支持创新是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
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
第六条 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国家自然科
第七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1)科学基金委员
第八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二章 初审
第九条 科学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第十条 经初审建议不资助的项目,学科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
第三章 同行评议
第十一条 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由科学部负责实施。一般采取通讯书面
第十二条 选准评议人是做好同行评议的关键,应针对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进行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审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请五名同行专家进行
第十四条 评议人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
第十五条 学科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综合、分析、归纳评议人的实质性意见,填
第四章 学科评审组评审
第十六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评审工作需要,设若干学科评审组,
第十七条 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较广、作风公正、热心科学基金工
第十八条 学科评审组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代表部门和
第十九条 学科负责人应就初审、同行评议及计划资助项目数的经费指标等重要
第二十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时如不能取得共识,由评审组写明情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评审要与资助项目的后期管理结合。对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
第二十二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安排申请者到评审会答辩或委
第二十三条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在限定的地区范围内竞争,科学部统一综合平衡
第二十四条 高技术探索项目的评审,要以其项目指南为依据,遴选为“863
第五章 审批下达
第二十五条 科学部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计划资助的研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评审结果经委务会议批准后,科学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及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5月23日公布的《国家自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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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 失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
(1992年11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择优支持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
  1.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针对我国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特点,以及开拓新兴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三条 在条件相近时,属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科学基金应优先予以支持:
  1)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
  2)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科学工作者;
  3)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开展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 支持创新是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积极支持交叉学科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遴选。
  第六条 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1)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及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科学基金项目,并回避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审;
  2)学科评审组成员和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回避本人及直系亲属申请或参加的项目的评审活动。评审组成员和兼职专家的申请项目,需学科评审组逐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出席人数的2/3以上方予通过。
  第八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
  第九条 科学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的科学基金面上各类资助项目数超过两项;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申请经费过多,科学基金无力支持;
  8)已从其他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
  9)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结果的。
  第十条 经初审建议不资助的项目,学科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由科学部主任(副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由科学部负责实施。一般采取通讯书面评议。
  第十二条 选准评议人是做好同行评议的关键,应针对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进行选择。
  1)选择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议分析能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科学工作者作评议人;
  2)选择评议人要注意群体结构,既要考虑专业对口,又要考虑知识的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3)交叉学科项目的评议人,应包括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
  4)高技术新概念新构思探索项目(简称高技术探索项目)的评议人,必须有“863计划”专家组成员。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审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请五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明确、具体的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3份。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评议人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及研究条件等提出具体分析意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学科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综合、分析、归纳评议人的实质性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或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写成报告,提供学科评审组参考。
  第十六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评审工作需要,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在初审、同行评议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资助控制指标,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
  第十七条 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较广、作风公正、热心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声望的科学家组成,并实行任期制。
  第十八条 学科评审组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代表部门和单位,不为部门、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自觉维护科学基金评审工作的声誉。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科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可酌情特邀少数专家参加当年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特邀专家享有学科评审组成员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科负责人应就初审、同行评议及计划资助项目数的经费指标等重要问题,向学科评审组作汇报说明,并根据同行评议情况,选择优秀项目建议学科评审组重点评审,建议重点评审的项目数一般不得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并将未建议重点评审的其他申请项目及其初审、同行评议材料提供学科评审组调阅审查,如发现其中有需复议的项目,经两名以上评审组成员提议,可纳入重点评审,但需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数赞成方予通过。
  第二十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时如不能取得共识,由评审组写明情况,组长签署意见,科学部在评审会后进一步征求专家意见,提出资助与否的意见。如需资助,可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评审要与资助项目的后期管理结合。对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连同其完成项目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提交学科评审组重点评审,建议优先资助。
  第二十二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安排申请者到评审会答辩或委托评审组成员会前、会后就地组织答辩。
  第二十三条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在限定的地区范围内竞争,科学部统一综合平衡,择优资助。
  第二十四条 高技术探索项目的评审,要以其项目指南为依据,遴选为“863计划”起探路和先导作用的创新性强的项目,避免成为“863计划”的一般性补充。
  第二十五条 科学部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计划资助的研究项目、资助总金额、评审工作总结,以及按第二十条规定提出的非共识项目的资助意见,经主管委主任(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审查批准。单项资助金额超过十五万元的项目,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的项目等,委务会议逐项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评审结果经委务会议批准后,科学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并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和高技术探索项目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5月23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申请项目评审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的评审工作的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