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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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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个体农户,乡、镇人民委员会可以委托他们所在地或者附近
(二)受委托的农业合作社,有责任对个体农户的生产活动、播种计划
(三)受委托的农业合作社,有责任对个体农户宰杀牲畜、砍伐树木依
(四)受委托的农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的规定
(五)个体农户分摊的一切负担,应该比照合作社农户的负担办理,既
(六)农业合作社,对于在生产上有困难的个体农户,可以根据自愿互
(七)农业合作社应该对个体农民加强领导和教育,紧密地团结他们,
(八)对于尚未允许参加农业合作社生产的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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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正确对待个体农户的指示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1957.12.21
实施日期:
1957.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个体经济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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