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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