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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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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先在亚东、吉隆、噶尔昆沙、聂拉木四处设立海关,在帕里、普
二、西藏地区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其他有关规
三、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保护关税政策,结合西藏地区的
四、西藏地区的海关关税收入,划为西藏地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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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西藏地区设立海关的决定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1961.12.15
实施日期:
1961.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海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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