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75号)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10月2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 俞建华
2024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2年10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