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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岩金矿储量承包工作,搞好详查储量承包,强化质量管理,提
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据国务院赋予国家黄金管理局“对黄金资源的勘探,开发和
第三条 本规定是岩金矿详查储量承包工作的总体要求,也是岩金矿详查储量承
第二章 详查储量承包工作目的及工作程度要求
第四条 详查储量承包工作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承包勘探储量提供依据;为小型
第五条 详查储量承包工作应按立项论证、设计编审、组织实施、报告编审和储
第六条 矿区(床)地质  一、基本查明矿区地层层序、与成矿有关的岩
第七条 矿体(层)地质  一、基本查明矿床范围内矿体的数量、规模、
第八条 采选技术条件  一、水文地质  初步查明矿区内地表水体
第九条 勘探类型和勘探手段  矿床勘探类型的确定及勘探工程间距参照
第十条 储量比例  详查储量只承包C+D级储量。C级储量应占C+D
第十一条 矿床的综合利用评价  在物质组分的查定工作中,应对矿床中
第三章 详查储量承包工作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质填图工作质量要求  一、地形测量
第十三条 探矿工程质量要求  各类探矿工程应满足现行各项规范和规程
第十四条 采样、加工、化验质量要求  一、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上,采集
第十五条 原始编录、综合整理、报告编制  一、原始编录是重要的基础
第四章 详查地质报告的审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 工业指标  工业指标是圈定矿体和储量计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储量计算的一般原则  一、要严格按正式批准下达的工业指标
第十八条 矿体圈定  一、应根据矿床(体)的地质特点、控矿因素和矿
第十九条 特高品位处理  特高品位下限值确定,一般应采用数理统计方
第二十条 体重  体重是储量计算的重要数据,测定的结果要反映实际情
第二十一条 矿床技术经济评价  一、根据矿区的储量和自然、经济地理
第二十二条 凡实行储量承包的大、中、小型岩金矿详查报告,均由发包方(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黄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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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金矿地质详查储量承包验收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岩金矿地质详查储量承包验收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金地字<1993>第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局(公司):
  为进一步搞好金矿地质详查储量承包工作,使详查储量的发承包、质量监控、详查储量报告的审查和验收工作有章可循,国家黄金管理局在广泛征求黄金、地质部门和基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岩金矿地质详查储量承包验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望在执行中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以便不断完善。
                          国家黄金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三日
            岩金矿地质详查储量承包验收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岩金矿储量承包工作,搞好详查储量承包,强化质量管理,提高黄金地质勘查基金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据国务院赋予国家黄金管理局“对黄金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的职能,及国家计委关于金矿详查、勘探储量承包经费由黄金地质勘查基金承担的规定,在总结以往储量承包工作的基础上,参照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制定的。
  第三条 本规定是岩金矿详查储量承包工作的总体要求,也是岩金矿详查储量承包工作质量监控、报告审查和储量核收的依据。
  第四条 详查储量承包工作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承包勘探储量提供依据;为小型矿山进行可行性研究及部分小型矿山的初步设计提供依据;为探建结合项目提供依据。
  第五条 详查储量承包工作应按立项论证、设计编审、组织实施、报告编审和储量核收五个程序参照“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六条 矿区(床)地质
  一、基本查明矿区地层层序、与成矿有关的岩石性质、特征、厚度、产状、分布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岩相古地理等特征及对矿床的控制作用;
  二、基本查明矿区主要构造的性质、产状、规模及对矿床的控制作用和对矿体的破坏程度;
  三、基本查明矿区内岩浆岩的种类,岩体的产状、形态、规模、空间分布及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特征,研究其对矿体的控制或破坏作用;
  四、基本查明与成矿有关的变质作用,了解其对金矿体(层)的控制作用和影响程度;
  五、基本查明矿区内金矿床的分布特点和规律,并做出远景评价;
  第七条 矿体(层)地质
  一、基本查明矿床范围内矿体的数量、规模、形态、产状、夹石等特征,矿体的空间分布特点及赋存规律;
  二、基本查明矿石的矿物成分、元素组合、有益有害组分及其含量和分布规律。金矿物的粒度、形态、嵌布关系、赋存状态,成色等;
  三、基本查明矿石的结构、构造、自然类型、工业类型及品级;
  四、基本查明矿床中共生矿产和伴生组份的种类、含量、赋存状态、相互关系及其规模;
  五、基本查明围岩蚀变类型、强度、分带特征及与矿化的关系;
  六、基本查明矿体(层)氧化带、混合带和原生带的分布范围及金的次生富集规律;
  第八条 采选技术条件
  一、水文地质
  初步查明矿区内地表水体分布范围和平水期、洪水期、枯水期的水位、流速、流量、水深、水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及其淹没范围;初步查明矿区含(隔)水层,构造破碎带、风化带、岩溶带的发育程度、水文地质特征和分布规律:基本查明地下水补给、迳流、排汇条件,地表水与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矿床主要充水因素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初步预测矿坑的涌水量、初步评价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程度、调查老窿及采空区的积水情况,大致圈定其分布范围。调查研究可供利用的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质和利用条件,指出供水方向;
  二、根据矿体的围岩类型及矿石特性,初步划分矿区工程地质岩组。测定主要岩石和矿石的力学性质;被步查明矿区内断层、破碎带、节理裂隙、岩溶等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评价其对矿体及其顶、底板岩层稳固性的影响。对适于露天开采的矿床还应对采场边坡的稳定性提出评价意见。初步查明岩石风化、蚀变程度和软岩、软弱夹层的分布情况及对矿山生产的影响;
  三、环境地质
  初步查明岩石、矿石和地下水(含热水)中对人体有害元素、放射性及有害气体的成分、含量等;调查并搜集矿区及邻区的地震,泥石流、滑坡等自然地质灾害的有关资料,指出对矿山开采的影响和防治意见。并指出矿山开采对本区环境、生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四、矿石可选(冶)性试验
  在研究矿石工艺学的基础上,基本查明矿石的选冶性能,一般应进行可选(冶)性试验或实验室流程试验,对难选(冶)及新类型矿石应进行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
  第九条 勘探类型和勘探手段
  矿床勘探类型的确定及勘探工程间距参照《岩金矿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执行,不划分过渡的勘探类型(如Ⅱ至Ⅲ类、Ⅲ至Ⅳ类等)。
  详查工作中除采用槽(井),钻探工程外,必须有坑探工程。一般要有一层或一层以上的坑道,用于了解矿体的连续性。沿脉坑道一般应在脉内施工,当矿体厚度较大或多层矿体时应用穿脉工程揭穿穿脉间距应按矿体的变化特点和无矿地段的分布情况确定。穿脉位置应尽量与勘探线对应。
  第十条 储量比例
  详查储量只承包C+D级储量。C级储量应占C+D级储量的比例要求如下:
  矿床规模     C级储量所占比例(%)
  特大型、大型    20-25
  中  型      10-20
  小  型      5-10
  矿床C级储量所占比例,矿体形态简单的矿床按上限要求,复杂的取下限。
  对特别复杂的矿床,如用第Ⅳ勘探类型网度进行勘查仍求不到C级储最,也可只探求D级储量。
  C级储量应尽量分布在矿山首采部位,并起到验证D级网度的目的。
  第十一条 矿床的综合利用评价
  在物质组分的查定工作中,应对矿床中的共生矿产和伴生组分做出综合回收利用的初步评价。
  第十二条 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质填图工作质量要求
  一、地形测量、工程测量
  详查测量范围和地形图比例尺应满足地质填图和储量计算的需要,地形测量与工程测量的质量要求按ZBD10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执行。
  二、地质填图
  详查阶段应填制正规地形地质图和相应剖面图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有关图件;
  矿区地形地质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0-1∶10000;
  矿床(体)地形地质图比例尺一般为1∶1000-1∶2000;
  个别小而复杂的矿床应填制1∶500地质图。
  第十三条 探矿工程质量要求
  各类探矿工程应满足现行各项规范和规程要求;
  槽探工程布置除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外,必要时还应施工沿脉槽进行揭露。
  钻探工程要确保工程质量、测斜、井深验证、岩(矿)芯采取率、水文地质、封孔等工作要严格按要求进行。终孔直径一般不得小于75毫米;
  地质探矿坑道布设应尽量考虑为将来矿山建设所利用。
  第十四条 采样、加工、化验质量要求
  一、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上,采集必要的岩石、矿物、矿石样品及古生物标本;
  二、基本分析样品的采集,样品长度一般0.5~1米,最长不大于1.5米厚度小于0.5米的薄矿层做一个样品;
  槽、井、坑探取样,常用刻槽断面规格一般采用10×5厘米,没有试验数据,不得任意缩小断面规格。取样应在一壁连续采取不得跳采。
  矿芯采样:矿芯必须1/2切开并保留矿芯,不得全芯送样,样品切分必须有代表性。
  基本分析的采样回收率要达到95%以上,样品加工损失率不应大于5%。特别要注意大粒金的处理;
  三、要确保化学分析、物相分析的工作质量,加强分析工作的质量检查,以保证分析成果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原始编录、综合整理、报告编制
  一、原始编录是重要的基础地质工作,必须在现场进行。各项资料应取准取全,并进行自检、互检和抽查,建立质量检查验收卡;
  二、资料的综合整理应贯穿于详查工作的始终。对工作中所获得的第一性资料,应及时综合、整理、研究,上升为理性认识,最终用图表、文字表述;
  三、详查报告是详查成果的总结,是勘探或矿山总体规划等工作的依据,必须内容齐全,重点突出,数据准确。
  上述工作质量均应满足现行各项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工业指标
  工业指标是圈定矿体和储量计算的依据。
  根据国家计委“计土(1987)630号文“以及国家黄金管理局制定的《金矿工业指标制定细则(试行)》精神,工业指标由黄金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七条 储量计算的一般原则
  一、要严格按正式批准下达的工业指标圈定矿体和计算储量;
  二、参与矿体圈定和储量计算的各项地质工作、工程质量均必须达到金矿地质规范(程)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对能分采分选的不同工业类型的矿石应分别计算储量;
  对有工业价值的共生矿产和伴生组分,应按实际控制程度,分别计算各级储量;
  四、储量计算的矿体面积、厚度、品位、体重等有关参数应是实测的数据,并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五、详查报告中要圈出立项前及勘查过程中的采空区,对立项前的采空区和勘查过程中非法采矿形成的采空区储量应扣除;
  六、储量计算图件的比例尺一般为1∶500-1∶1000。
  第十八条 矿体圈定
  一、应根据矿床(体)的地质特点、控矿因素和矿化规律来连接和圈定矿体;
  二、在单工程中用等于或大于边界品位的样品进行圈定。小于最低可采厚度而品位较高时,可按米·克/吨值圈定;
  三、连接矿体时,工程间推定的矿体厚度不应大于相邻两工程实际见矿的最大厚度;
  四、矿体的外推边界,一般按各级储量的基本网度的1/2尖推或1/4平推。采用米·克/吨值圈定矿体边界时,要结合矿床(体)特点,一般不外推;但对薄矿脉型矿体,多数采用米·克/吨值衡量矿体者,可允许外推。厚度变化大的矿体,在矿体中部出现个别单工程样品的米·克/吨值达到要求时,可圈入矿体。
  矿体外推时,同级网度原则上不能推同级储量。
  五、圈定矿块时,若连续出现多个高于边界品位并低于最低工业品位的工程。一般只允许将一个工程圈入矿体;其余的应单独圈定表外矿。
  第十九条 特高品位处理
  特高品位下限值确定,一般应采用数理统计方法。如采用经验法,则特高品位是指大于矿体平均品位4~8倍的单样品位。
  特高品位的样品必须进行处理。做法是在加密工程后并按矿体地质规律确定是否可圈出富矿段(带);或做特高品位进行处理。凡已确定为特高品位的样品,均应进行第二次分析,二次分析结果在允许误差内,采用基本分析结果进行处理。
  特高品位的下限值确定如下:
  品位变化系数          特高品位下限值
  极不均匀(>220%)    采用8倍矿体平均品位
  很不均匀(160-220%) 采用7倍矿体平均品位
  不均匀(100-160%)  采用6倍矿体平均品位
  较均匀(50-100%)   采用5倍矿体平均品位
  均匀(<50%)       采用4倍矿体平均品位
  处理时用特高品位所影响块段的平均品位代替。
  第二十条 体重
  体重是储量计算的重要数据,测定的结果要反映实际情况,测试样品的数量与质量均应满足规范的规定。
  计算不同工业类型矿石的储量,应采用各自不同的平均体重。只有当不同矿石体重极相近时,才允许全矿床(体)用一个总平均体重。对致密坚硬的矿石,一般可用小体重,小体重样品的采集一定要有代表性;当矿石疏松、破碎或裂隙发育时则用大体重,并须测定湿度进行校正。
  第二十一条 矿床技术经济评价
  一、根据矿区的储量和自然、经济地理条件,结合国家的开发政策及项目勘查建设的总体规划,分析矿区工业开发的内外部条件,论证转入勘探工作、矿山建设及探建结合的可行性。
  二、根据金矿床的地质、开采和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条件,分析将来矿山可能的开发方案及规模,提出适当的技术经济指标参数。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作出对矿床的初步技术经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凡实行储量承包的大、中、小型岩金矿详查报告,均由发包方(国家黄金管理局)或发包方授权的单位组织审查。发包方(国家黄金管理局)根据审批意见书和储量承包合同进行储量核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黄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