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定义
-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使用以下定义:
- 第二章 国界线走向、界标和边界通视道的维护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界线依据下列划界文
- 第三条 双方依据下列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在实地确定两国国界线走向
- 第四条 双方负责按本协定第三条所述勘界和联检文件的规定维护界标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三章 边界联合检查
- 第七条
- 第四章 跨界水和边界水
- 第八条 双方应依据二○○一年九月十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一方在边界水中或其河岸修建、改造或拆除任何建筑物或设
-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及法律秩序的维护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双方禁止在国界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使用武器打猎,并禁
- 第十七条 在边境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洪水、水灾、流水等)时,双方
-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本协定生效后,禁止在陆地国界线两侧各二十米范围内修建
- 第二十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监督在国界及其附近地区的生产活动,并根
- 第二十一条 双方应加强合作与配合,保障出入境通行条件和边境地区
- 第六章 出入国界秩序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两国边民、跨界设施的建设人员、边境地区机构工作人员
- 第二十四条 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流冰或其他自然灾害时,一方消防或
- 第二十五条 边境口岸的设立由双方有关协议确定。
-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出于卫生防疫、自然灾害或
- 第七章 边境地区经济往来和联系制度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 双方促进在边境地区开展旅游往来和边境贸易,鼓励各种
- 第八章 边界事件的处理
- 第三十条 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就以下边界事件的预防、联合调查
-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五条 在国界附近发现无法辨认的人员尸体时,双方边界代表和
- 第三十六条
- 第九章 边界代表及其权利、职责和工作程序
- 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九条
- 第四十条 为维护国界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边界事件,双方边界代表
-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六条 双方各自根据本国法律规定承担在本国境内与执行本协定
- 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八条
- 第十章 执行机制
- 第四十九条 为监督执行本协定、协商处理与维护国界管理制度有关的
-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 第五十条 本协定不涉及双方因参加其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五十一条 本协定的所有附件是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 第五十二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形成单独议
- 第五十三条 本协定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分歧,双方将通过谈判
- 第五十四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
- 一、飞行目的:
- 二、飞行的各项指标:
- 三、飞行器的各项指标:
- 四、相机的各项指标:
- 一、飞行目的:
- 二、飞行的各项指标:
- 三、飞行器的各项指标:
- 四、相机的各项指标: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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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