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使用以下定义:
第二章 国界线走向、界标和边界通视道的维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界线依据下列划界文
第三条 双方依据下列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在实地确定两国国界线走向
第四条 双方负责按本协定第三条所述勘界和联检文件的规定维护界标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三章 边界联合检查
第七条
第四章 跨界水和边界水
第八条 双方应依据二○○一年九月十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方在边界水中或其河岸修建、改造或拆除任何建筑物或设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及法律秩序的维护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双方禁止在国界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使用武器打猎,并禁
第十七条 在边境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洪水、水灾、流水等)时,双方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本协定生效后,禁止在陆地国界线两侧各二十米范围内修建
第二十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监督在国界及其附近地区的生产活动,并根
第二十一条 双方应加强合作与配合,保障出入境通行条件和边境地区
第六章 出入国界秩序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两国边民、跨界设施的建设人员、边境地区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流冰或其他自然灾害时,一方消防或
第二十五条 边境口岸的设立由双方有关协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出于卫生防疫、自然灾害或
第七章 边境地区经济往来和联系制度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双方促进在边境地区开展旅游往来和边境贸易,鼓励各种
第八章 边界事件的处理
第三十条 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就以下边界事件的预防、联合调查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在国界附近发现无法辨认的人员尸体时,双方边界代表和
第三十六条
第九章 边界代表及其权利、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为维护国界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边界事件,双方边界代表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双方各自根据本国法律规定承担在本国境内与执行本协定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十章 执行机制
第四十九条 为监督执行本协定、协商处理与维护国界管理制度有关的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五十条 本协定不涉及双方因参加其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协定的所有附件是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五十二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形成单独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定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分歧,双方将通过谈判
第五十四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
一、飞行目的:
二、飞行的各项指标:
三、飞行器的各项指标:
四、相机的各项指标:
一、飞行目的:
二、飞行的各项指标:
三、飞行器的各项指标:
四、相机的各项指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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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