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失效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1985)民他字第5号
- 发布日期:1985.03.28
- 实施日期:1985.03.2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 律师业务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 专题:
-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
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1985年3月28日 (1985)民他字第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月10日<1981>沪高民上字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瑞士驻华大使馆参赞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瑞士驻华大使馆受其本国国民李点提、李爱维的委托代聘律师,属于使馆公务,因此,该大使授权其本馆职员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李点提、李爱维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可以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