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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对煤炭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监督工作,提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即净资产,是指企业所有者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保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期末企业所有者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期末企业所有者权
第六条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是指在审查企业资产、负债真实性、合法性的
第七条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应当就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对下列
第八条 在审查确定企业报告期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对审计中查出的下列事
第九条 在审查确定企业报告期内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分析
第十条 确认企业资产状况时,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企业报
第十一条 在审查确定企业报告期内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扣除以下不可比因
第十二条 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一般以会计年度或经营者的责任期确定
第十三条 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暂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物价变动指数。
第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应在计算企业资产保
第十五条 确认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企业资产运营效益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第十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应按照审计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对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应按本办法第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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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工业部
煤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实施办法
(1998年2月13日 煤审综字(1998)第5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对煤炭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煤炭工业部发布的《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即净资产,是指企业所有者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经依法认定取得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保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等于期初企业所有者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大于期初企业所有者权益。
  第六条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是指在审查企业资产、负债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确认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真实性和企业或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其目的是保证企业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益。
  第七条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应当就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企业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合法;
  (二)企业存在的资产是否有使用价值;
  (三)企业各项资产计价、核算是否正确;
  (四)是否能证明资产归该企业所有;
  (五)企业各项负债计算列示是否正确,帐户是否真实,外币债务汇率运用是否正确;
  (六)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七)企业应上交国家税款是否足额计列;
  (八)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是否正确,反映各方利益是否得当。
  第八条 在审查确定企业报告期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对审计中查出的下列事项进行调整:
  (一)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种收入或成本费用;
  (二)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财产盘盈、盘亏损失;
  (三)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坏帐损失;
  (四)应计入当期损益或应由在建工程列支的借款利息;
  (五)多摊少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费用;
  (六)少提或多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七)违反规定提取的预提费用;
  (八)应计入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的各种基金或资金;
  (九)其他影响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减的事项。
  第九条 在审查确定企业报告期内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分析调整:
  (一)长期投资中的潜在损失;
  (二)煤炭生产企业“井巷费和维简费”的超支或结余额;
  (三)三年未收回应收款项中的或有损失;
  (四)其他潜在盈亏。
  第十条 确认企业资产状况时,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企业报表所有者权益进行相应调整。其计算公式是:
  企业期末(期初)实际所有者权益=报表期末(期初)所有者权益额+-审计查出问题调整额+-审计查出问题分析调整额
  第十一条 在审查确定企业报告期内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扣除以下不可比因素的影响:
  (一)因企业所有者增加对企业的各种投资而增加的资本金;
  (二)国有独资企业因国家增加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三)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而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四)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而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五)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而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六)企业接收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七)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十二条 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一般以会计年度或经营者的责任期确定审计时限。
  第十三条 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暂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物价变动指数。
  第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应在计算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率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价企业运营效率,确认企业或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确认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企业资产运营效益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1、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额:用于反映报告期企业净资产增加额。计算公式是: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额=(调整后的报表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可比因素影响额)-调整后的报表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2、资产保值增值率:主要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完整性和保全性。计算公式是:
  调整后的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可比因素影响额
  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调整后的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产保值增值率=100%,为资产保值;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本增值。
  (二)资产运营效率指标
  1、总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运用总资产获得收益的能力。计算公式是:
  净利润
  总资本收益率=-----×100%
  企业总资产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运用净资产获得收益的能力。计算公式是: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企业净资产
  3、成本费用利润率:指企业成本费用与获得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是: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第十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应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对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的问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的规定和授权,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对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在分别对“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项目进行相应调整的基础上,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