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审计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 发布日期:2020.10.09
- 实施日期:2020.10.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审计综合规定
-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15日第15次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审计长 侯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财政部部长 刘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张工
2020年10月9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财政部部长 刘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张工
2020年10月9日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