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
-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
- 第二章 食盐生产
-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
- 第七条 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
-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 第三章 食盐销售
- 第九条 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
- 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
- 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
- 第十二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
-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
-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
-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
- 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 第四章 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
- 第五章 罚则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
- 第二十六条 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
- 第二十八条 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