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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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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三、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质检总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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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18〕25号
发布日期:
2018.03.12
实施日期:
2018.03.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国家标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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