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
(法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