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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57号)
卫生部部长:陈竺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作如下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