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的火灾
- 第三条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草原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防火技术。
- 第六条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
- 第七条 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草原火灾
-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草原防火责任单
- 第九条 草原上的畜牧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林场、工矿企业、自
- 第十条 在行政区域交界处的草原、草原和森林交界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草原火灾发
- 第十二条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
- 第十三条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和通过草原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
- 第十四条 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 第十五条 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需要进入草原
- 第十六条 草原防火管制期内,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
- 第十七条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
-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原防火专
- 第十九条 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应当联合建立草原火险监测制度。各
- 第三章 草原火灾的扑救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
- 第二十一条 扑救草原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
- 第二十二条 扑救草原火灾时,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家畜的转移和疏散;气象机构
- 第二十三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指定的单
- 第四章 善后工作
- 第二十四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草
- 第二十五条 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国家机关、
- 第二十六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
- 第二十七条 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
- 第二十八条 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
-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草原火灾统计报表
-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以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点草原防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农牧业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