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 失效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63]法研字第21号
- 发布日期:1963.02.25
- 实施日期:1963.02.25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 涉港澳婚姻 婚姻法综合规定 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 专题:
-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直接
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
(1963年2月25日(63)法研字第21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豫法民监字第42号请示及附件已收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龙延林与林英离婚一案,我们认为两个小孩均宣判由龙延林抚养。此案的判决书,可以直接寄交目前住在香港的被告人。但在判决书寄出前,希你院审查一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适当。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