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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国统字〔1992〕344号
  • 发布日期:1992.10.20
  • 实施日期:1992.10.2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经济统计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9月2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2日)废止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
      (1992年10月20日 国统字(1992)344号)


  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0年联合颁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实施了十二年。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成份,《暂行规定》已不能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格局发展变化的新情况。为正确反映我国所有制结构,适应宏观决策、管理和业务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现将修订后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新的经济类型划分标准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2.经济类型与代码
  附件一:      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统一地划分国民经济中的各种经济类型,规范统计口径,以便正确反映和研究所有制结构以及经济类型的变化情况,为宏观决策、管理和业务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和国家有关法规作为划分经济类型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划分对象。  
  第四条 本规定将经济类型划分为以下几种: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私营经济 个体经济 联营经济 股份制经济 外商投资经济 港、澳、台投资经济 其他经济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举办的企业。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再划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七条 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类型。包括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投资经营,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由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第八条 个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济类型。包括所有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九条 联营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的一种经济类型。联营经济只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紧密型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半紧密型联营企业和松散型联营企业,仍按其各自的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相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的紧密型联营企业,不列此类,按其所有制性质划归相应的经济类型。
  第十条 股份制经济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举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股份制经济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有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
  虽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但由一个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股东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暂按其股东的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外商投资经济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大陆境内合作开发资源、承包工程或承包经营管理的,也列入此类。
  第十二条 港、澳、台投资经济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举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港、澳、台投资经济参照外商投资经济可以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三种形式。
  第十三条 其他经济是指上述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之外的其他经济类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可能会出现新的经济形式。各地区、各部门在划分经济类型时,遇到不易划清的具体情况,可列入其他经济类型。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0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经济类型与代码
  代码 经济类型与构成
  1 国有经济
    11 国有企业  12 国有联营企业
  2 集体经济
    21 集体企业  22 集体联营企业
  3 私营经济
    31 私营独资企业  32 私人合伙企业  3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4 个体经济
    41 个体工商户  42 个人合伙
  5 联营经济
    51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52 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
    53 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  54 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
  6 股份制经济
    61 股份有限公司  62 有限责任公司
  7 外商投资经济
    7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7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73 外资企业
  8 港、澳、台投资经济
    81 与大陆合资经营企业  82 与大陆合作经营企业  
    83 港、澳、台独资企业
  9 其他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