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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或消灭地方性甲状腺肿(简称地甲病)和地方性克汀病(简
第二条 食盐经营(包括轻工、商业、粮食、供销)和计划、财政、医药、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供应和运输
第三条 碘盐的加工,由食盐经营部门负责。加碘可根据情况,采取产地集
第四条 碘盐加工单位,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重要意义的
第五条 食盐加碘不加价。碘盐加工所需的碘化钾和稳定剂的购置费用,由
第六条 碘盐的供应,实行病区供应、非病区不供应的原则。病区跨越行政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食盐经营部门碘盐运输计划,保证货运质量
第三章 碘盐的销售和加碘药品的供应
第八条 碘盐销售部门对于病区,必须销售碘盐。碘盐要与非碘盐分开贮存
第九条 碘盐加工、销售部门要防止碘的挥发和流失。贮存、销售碘盐的容
第十条 医药供应部门,应负责及时安排加工碘盐所需的碘化钾等药物的调
第四章 地甲病的普查和治疗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负责查清病区,并向食盐经营等有关部门提供病情资料
第十二条 卫生医疗部门,要积极开展地甲病和克汀病的防治工作,密切观
第十三条 对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没有吃碘盐的病区群众,卫生部门要因地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十四条 卫生医药、食盐经营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监督检查具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对于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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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拟定的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