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控制或消灭地方性甲状腺肿(简称地甲病)和地方性克汀病(简
- 第二条 食盐经营(包括轻工、商业、粮食、供销)和计划、财政、医药、
-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供应和运输
- 第三条 碘盐的加工,由食盐经营部门负责。加碘可根据情况,采取产地集
- 第四条 碘盐加工单位,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重要意义的
- 第五条 食盐加碘不加价。碘盐加工所需的碘化钾和稳定剂的购置费用,由
- 第六条 碘盐的供应,实行病区供应、非病区不供应的原则。病区跨越行政
-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食盐经营部门碘盐运输计划,保证货运质量
- 第三章 碘盐的销售和加碘药品的供应
- 第八条 碘盐销售部门对于病区,必须销售碘盐。碘盐要与非碘盐分开贮存
- 第九条 碘盐加工、销售部门要防止碘的挥发和流失。贮存、销售碘盐的容
- 第十条 医药供应部门,应负责及时安排加工碘盐所需的碘化钾等药物的调
- 第四章 地甲病的普查和治疗
-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负责查清病区,并向食盐经营等有关部门提供病情资料
- 第十二条 卫生医疗部门,要积极开展地甲病和克汀病的防治工作,密切观
- 第十三条 对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没有吃碘盐的病区群众,卫生部门要因地制
-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 第十四条 卫生医药、食盐经营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监督检查具
-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对于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