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第
条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 失效
-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5号
- 发布日期:2010.12.31
- 实施日期:2011.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航空运输
- 专题:
-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0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李家祥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