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如当地无外事处可就近与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处联系处理的通报 失效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督[一]字第5号
- 发布日期:1951.09.26
- 实施日期:1951.09.2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 涉外案件处理
- 专题:
-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如当地无外事处可就近与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处联系处理的通报
(法督(一)字第5号 1951年9月26日)
本院本年8月13日法督一字第3号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现据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法院呈报处理谢青锋与法侨亚力离婚一案,因当地无外事机关,请指示如何处理。经由本院与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欧非司联系,得其复告:“唐山无外事处,涉及外侨案件可就近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处联系处理”。除指复唐山市院遵照外,今后各地办理涉及外侨案件,如在当地无外事机关,均可酌与各该法院所在地距离较近之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处联系处理。希即分转所属各级人民法院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