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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发〔199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八五”期间严格按照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是林业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这个新限额是“八五”期间每年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一定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类限额指标,也不得相互挪用。严格执行这个限额,不仅是关系到林业全局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关系到各地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并注意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密切配合,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促进我国森林资源持续稳定的增长。
国 务 院
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一九八七年国务院批准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七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规定到一九九〇年底执行期满。我部于一九八九年初部署了各省(区、市)开展编制“八五”期间(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五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工作。现将对“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和加强采伐限额管理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
  (一)各省(区、市)编制的“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符合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进行全额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既核定了采伐限额总量指标,又按森林资源消耗结构,分别核定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培殖业用材、生活烧材、工副业烧材和其他用材等分项限额指标。
  (二)各省(区、市)在编制工作中,都采用了近期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的数据资料。按照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要求,测算合理年采伐量,并结合目前林业经营管理水平,实事求是地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三)各省(区、市)在核定采伐限额过程中,对商品材的采伐限额基本维持近几年水平。从实际出发,在森林采伐限额低于林木总生长量的前提下,对少数森林资源消耗量大的省、区适当做了调整。
  (四)各省(区、市)在编制和审核采伐限额时,认真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对各省(区、市)编制的“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程序合理,是科学的,可行的。
  经审核汇总结果,全国“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二亿四千三百六十万立方米,毛竹年采伐限额为三亿六千三百四十万根。按森林资源消耗结构分项指标是:
  商品材限额:九千九百八十九万立方米,占41.0%;
  农民自用材限额:四千五百三十万立方米,占18.6%;
  培殖业用材限额:六百四十三万立方米,占2.6%;
  生活烧材限额:六千三百六十万立方米,占26.1%;
  工副业烧材和其他限额:二千八百三十八万立方米,占11.7%。
  各省(区、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结果见附表。
  全国年森林采伐限额二亿四千三百六十万立方米,是“八五”期间每年森林资源采伐消耗的最大限量,比“七五”期间实际的森林资源年消耗量,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从总体分析来看,近年来各地对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有所加强,森林资源总消耗量已出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建议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西藏自治区一九九一年完成森林资源清查后才能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国务院授权林业部批准。在新的采伐限额未批准前,西藏自治区暂按“七五”期间采伐限额执行。
  二、关于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意见
  确保“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资源林政管理体系。当前我国森林资源仍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我们的长期任务。严格执行采伐限额,控制资源消耗,是关系林业发展全局的根本性工作,而且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八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体现了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这是林业工作贯彻治理整顿方针的成果,是林业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林业行业宏观管理最重要的“消”“长”两大指标之一。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把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强化管理,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1987〕20号文件中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应当作为各级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的重要任务”,“森林资源的消长,应作为考核县级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的要求,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定资源消耗控制目标,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加以落实,并定期检查考核,实行奖惩。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充实管理力量,逐步做到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原则,在业务上既受本单位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还要切实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及护林员队伍的建设,搞好森林资源监测、调查规划设计,进一步加强派驻资源监督机构的工作。有关方面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好森林资源。各地要抓好资源林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岗位管理规范,加强行业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二)坚持全额管理,实行分类控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体现了管严、管全的要求,除采伐限额总量指标外,还分项规定了商品材(包括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用材)、农民自用材(包括培殖业用材)及生活和工副业烧材三大消耗类型的采伐限额指标。对国营林业企业和国营林场也分项列出采伐限额指标。各类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为有效地实行行业管理,要做到采伐限额管理与计划管理相统一。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部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自下而上地编制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按程序报林业部批准后执行。东北、内蒙古国营林业企业的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由国家计委和林业部共同审批。对于个别省(区)因森林资源实际消耗量过大,在采伐限额内编制年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确有困难的,由省(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在短期内增加一定调剂指标,由国务院授权林业部批准。
  各省(区、市)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不同类型的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在执行中要注意下列各点。
  1、对商品材采伐限额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近年来有效的严格管理办法,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提高。要单独发放商品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对商品材的采伐、销售和运输要分别进行总量控制。
  2、对农民自用材的采伐限额,要严格控制住。这项限额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指标下达到乡(镇)统一掌握,但不能按户平摊。要因地制宜,制定申请、批准、监督采伐自用材的配套管理制度和办法。
  3、对烧材管理要下大力量抓好。烧材限额指标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在管理方法上应与以上两类消耗有所区别。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规划,积极推行烧柴改革,改燃代材,改灶节材。对现有以木材为燃料的工业、副业生产单位,凡有条件的要限期改用其他燃料;不具备改燃条件的,要限期改灶,严禁烧好材,并实行烧材许可证制度,核定限量。对工副业生产的烧材,要按有关规定征收育林基金。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新增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生产单位和生产项目,对确有供应烧材条件的地区,也要从严控制,并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林区和农村居民生活烧材,应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各地要加强宣传,搞好试点,积极引导,大力推行改灶节材,鼓励营造薪炭林,实行多能互补,多渠道解决生活燃料问题。
  (三)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实行凭证采伐林木的制度。凡是采伐林木都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严格按照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和超计划采伐。各级资源和林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国营林业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和验收制度。集体林木的采伐,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推行这一制度。要积极引导林农进行联合采伐和统一组织采伐。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对集体和林农的林木采伐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加强木材流通管理。坚持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对出省木材实行总量控制。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木材运输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与铁路、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实施凭证运输木材制度。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出省木材运输总量控制计划,报林业部批准后实施。木材检查站是检查木材运输的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建设和管理。经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木材检查站,要予以保留,不能随意撤销。
  坚持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林业、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继续抓好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清理、审核和登记,力争在一九九〇年底完成这项工作。今后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检,进行清理登记。重点产材县,要坚持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和进山收购木材。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木材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林业生产和木材流通秩序。
  (五)加强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必要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权属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征用、占用林地,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认真查处非法侵占林地的行为。各地要继续按照要求,在一九九〇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林权证的颁发工作。已经完成的,要逐步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权属档案,加强经常性的管理。要积极做好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省级调处机构。
  (六)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森林资源监测,是监督检查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重要工作。森林资源监测体系主要包括:每五年进行一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和每年进行全国森林资源变化的监测;每十年进行一次规划设计调查;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制度;每年进行森林资源消耗量及其消耗结构调查和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制度。国家级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今后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和提高。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也要尽快建立起来,逐步形成自下而上的全国森林资源监测工作系统。
  (七)认真编制和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力量,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首先要完成国营林业企业、国营林场和重点产材县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工作。经过科学论证和审批的森林经营方案,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八)严格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和森林资源消耗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由下而上逐级上报,经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各单位执行采伐限额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森林资源消耗进行审计和追踪审计。林业部要对全国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组织抽查,将抽查情况报国务院。
  以上对“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和加强限额管理的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一、全国“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营林业企业“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林 业 部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一:全国“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单位:万立方米,万根

统计单位

活立木总蓄积量

林木年总生长量

年森林采伐限额

按消耗结构采伐限额分项限额

毛竹采伐限额

商品材出材量

限额总量

其中:国营林场限额

出材量

出材率%

商品材

农民自用材

培殖业用材

生活烧材

其它用材

全国总计

846845.3

33216.4

24359.5

3610.8

9989.2

4529.6

642.6

6360.0

2838.1

36340.0

6062.3

 

北京

595.9

28.3

10.3

0.9

2.0

8.3

-

-

-

-

1.1

55.0

天津

157.8

6.9

2.0

-

0.3

1.7

-

-

-

-

0.2

50.0

河北

6600.8

448.9

215.8

38.3

76.6

112.2

2.0

12.6

12.4

-

38.3

50.0

山西

9076.9

480.7

140.0

76.1

91.4

20.0

0.9

9.6

18.1

-

47.4

52.0

内蒙古

81690.3

1871.8

1377.0

465.0

874.0

44.0

42.0

111.0

306.0

-

547.0

62.6

辽宁

13620.6

681.5

289.4

56.5

157.0

60.0

10.0

40.0

22.4

-

78.5

50.5

吉林

71761.7

2175.2

1492.1

471.8

871.6

50.5

19.9

249.9

300.2

-

537.1

61.6

黑龙江

138243.9

3893.0

2661.1

645.3

1972.1

86.5

62.6

173.7

366.2

-

1239.2

62.8

江苏

1407.6

173.6

66.6

9.8

10.4

26.2

-

-

30.0

694.0

5.7

55.0

浙江

10137.6

783.6

600.0

33.0

221.7

137.0

19.0

120.0

102.3

8000.0

121.9

55.0

安徽

9855.7

788.5

600.0

48.5

165.0

184.1

5.5

179.2

66.2

2915.0

103.9

63.0

福建

36138.3

2878.8

2300.0

331.4

1031.5

316.1

95.3

573.0

284.1

4826.0

644.7

62.5

江西

22652.2

1291.9

1200.6

113.2

402.0

221.6

39.6

529.2

8.2

3622.0

269.3

67.0

山东

4794.2

778.1

400.1

8.6

131.7

223.0

0.1

32.1

13.2

-

79.0

60.0

河南

7330.1

1181.2

750.0

36.1

88.0

414.6

6.0

66.2

175.2

-

48.4

55.0

湖北

12194.5

909.9

665.0

37.2

125.0

110.0

65.0

320.0

45.0

1396.0

71.9

57.5

湖南

18525.4

1423.6

999.8

93.5

518.6

263.2

7.8

192.2

18.0

4460.0

313.3

60.4

广东

19888.4

1542.4

800.0

131.9

475.0

83.8

23.0

143.6

74.6

3300.0

274.0

57.7

广西

23921.0

1467.0

1300.0

212.0

478.0

184.0

42.0

513.0

83.0

2056.0

300.0

62.8

海南

6254.8

336.4

150.2

-

87.5

10.0

-

48.2

4.5

-

59.7

68.2

四川

130725.2

3448.0

2504.0

341.0

1120.0

551.0

61.0

498.0

274.0

568.0

661.0

59.0

贵州

11908.0

964.6

900.0

46.9

128.0

320.0

13.0

407.0

32.0

264.0

76.8

59.7

云南

134946.8

3945.7

3742.1

39.3

498.9

892.4

10.3

1916.4

424.1

4239.0

309.1

61.9

陝西

30397.6

1173.1

700.0

260.8

274.6

78.5

113.5

155.8

77.6

-

128.8

50.0

甘肃

14533.4

370.1

225.0

94.7

98.0

23.7

4.1

32.3

66.9

-

48.3

50.0

青海

3615.7

68.6

19.9

11.4

12.4

4.3

-

2.2

1.0

-

7.4

59.7

宁夏

697.9

30.1

8.5

0.7

2.6

5.6

-

0.1

0.2

-

1.7

65.4

新疆

25249.4

517.8

240.0

6.9

75.3

97.3

-

34.7

32.7

-

48.6

64.5


  说明:1.上海市没有采伐任务,西藏自治区本次未编采伐限额;台湾省数据暂缺。
  2.本表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三省区采伐限额含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营林业企业采伐限额。
  附件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营林业企业“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单位:万立方米

统计单位

活立木总蓄积量

林木年总生长量

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

按消耗结构采伐限额分项限额

商品材出材量

出材量

出材率%

商品材

农民自用材

培殖业用材

生活烧材

其它用材

合计

195734.9

4382.1

3388.6

2798.1

22.8

52.9

214.6

300.2

1813.3

-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

62711.6

1865.2

1260.5

1095.7

-

34.5

60.6

69.7

695.5

63.5

吉林省

36179.1

784.6

698.7

545.8

-

5.2

66.4

81.3

344.9

63.2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

52844.8

979.2

785.5

635.4

-

8.8

42.2

99.1

411.7

64.8

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43999.5

753.1

643.8

521.2

22.8

4.3

45.4

50.1

361.2

69.3